购物奖励积分财税处理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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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客户奖励积分业务,简称购货返积分,是企业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劳务的同时授予客户积分,客户在满足一定条件后将奖励积分兑换企业或第三方提供的免费或者折扣后的商品或者服务。购货返积分的销售方式,可以吸引顾客再次消费,培养客户关系。

该业务一般情况下包括两个业务环节。第一步,积分奖励,即企业在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通过设置一定的奖励积分政策,授予客户一定分值的积分。客户在未达到兑换积分条件之前,进行积分积累;第二步,积分兑换,即客户在积满一定分值、达到企业规定的某些商品或服务的兑换条件时,可以兑现商品或服务。当然客户也可能由于种种原因放弃积分兑换。对于购货返积分如何进行会计和税务处理,一些企业并不是很明白。笔者认为纳税人应特别注意以下几个细节的处理。

积分奖励环节会计上按差额确认收入

举例说明,甲商场为一般纳税人。在迎接2011年元旦开展购货反积分促销活动时,商场规定在2010年12月1日~2011年1月1日期间购物每满100元积10分,不足100元部分不积分,积分可在1年内兑换成商品,1个积分可抵付2元。某顾客购买了售价2340元(含增值税)的皮包,皮包成本为1200元,并办理了积分卡。预计该顾客将在有效期内兑换全部积分。

《财政部关于做好执行会计准则企业2008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函[2008]60号)规定,企业在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的同时授予客户奖励积分的,应当将销售取得的货款或应收货款在商品销售或劳务提供产生的收入与奖励积分之间进行分配,与奖励积分相关的部分应首先作为递延收益,待客户兑换奖励积分或失效时,结转计入当期损益。因此,该顾客共获得积分230分,其公允价值为460元(因1个积分可抵付2元),因此该商场应确认的收入=(取得的不含税货款)2340÷1.17-(积分公允价值)460=1540(元)。会计分录为,借记:库存现金2340;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皮包1540,贷记:递延收益460,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40。结转成本的分录为,借记:主营业务成本1200;贷记:库存商品1200。

应按收入全额计销项税额

增值税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其中,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因此,购货返积分不论在“积分奖励”环节还是在“积分兑换”环节,增值税的处理都应是按收入全额计销项税额。

以“积分兑换”环节为例,《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货物。假定2011年1月1日该顾客在甲商场选购一件售价320元(含增值税)的上衣,上衣的成本为200元,要求以积分卡上积分(共230分)抵付上衣价款。甲商场确认该顾客满足兑换条件,不考虑其他因素,按照积分规则,用于抵付上衣价格的积分数160分(320÷2),所以2011年1月1日该商场就事项应确认的收入为=460×(160÷230)÷1.17=273.50(元),分录为,借记:递延收益320,贷记:主营业务收入273.50,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46.50。结转成本的分录为,借记:主营业务成本200,贷记:库存商品200。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逾期失效的积分由于在配送积分环节已经按全额计算了销项税额,所以在积分逾期失效结转计入当期损益时,不需要计算销项税额。假如上例中该顾客剩余的积分70(230-160)逾期作废,则会计分录为,借记:递延收益140,贷记:本年利润140。

应在积分奖励环节全额确认为当期收入缴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规定,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对于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第三条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精神,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所得税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法规定不一致的,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不明确的,在没有明确规定之前,暂按企业财务、会计规定计算。因此,购货返积分销售方式的所得税处理,在目前税法对此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应当按照财会函[2008]60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即企业在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的同时授予客户奖励积分的,应当将销售取得的货款或应收货款在商品销售或劳务提供产生的收入与奖励积分之间进行分配,与奖励积分相关的部分应首先作为递延收益,待客户兑换奖励积分或失效时,结转计入当期损益。

另外,纳税人特别需要注意《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购货返积分在积分奖励环节应全额确认为当期收入计算企业所得税。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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