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投资收益如何缴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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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投资涉税问题比较生僻、复杂,很多税务人员、企业财务人员在执行过程中政策把握不准,主要原因一是股权投资会计处理比较复杂;二是股权投资涉及所得税处理情形较多,比如一般股权转让、重组、清算、现金分红、送股等,不同业务税务处理各不相同,只有把每一项政策都搞清楚,股权投资所得税计算就不那么困难了。下面举例说明一般股权转让、分红的所得税处理。

2008年甲公司花费1000万元购买某单位100万股股票,占被投资单位总股本500万股20%的股份,对该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2008年分得现金股利100万元;2009年被投资单位以盈余公积1000万元分红10送20股,甲公司分得200万股。2010年甲公司以3000万元转让该投资,转让时被投资单位净资产状况为:股本1500万元、未分配利润8500万元、盈余公积1000万元、资本公积2000万元。假设以上分红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的规定。甲公司该项投资累计应缴纳多少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三条规定“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和第四条规定“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做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分红处理比较简单。根据以上规定,甲公司2008年分得的100万元现金股利,应确认投资收益;2009年送股由于是以盈余公积而非被投资方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故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税法上都应确认收入;但由于该股息、红利收入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的规定,该300万元(100+200)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要计算出甲公司股权转让所得,关键是要确认股权转让成本,一般说来,股权转让成本可能会出现以下几种计算方法:1.购买成本1000万元;2.购买成本1000-现金股利100=900(万元);3.(股本1500+未分配利润8500+盈余公积1000+资本公积2000)×20%=2600(万元)。

其实以上3种算法都不正确。根据国税函[2010]79号第三条规定,被投资企业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不能扣除;而第四条规定可以解读为将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除资本溢价外)转增资本要确认收入(由于股权溢价转增资本是投资成本在注册资金和资本公积的内部划转,因此不能确认收入,也不影响计税基础)。实际上是将转股看作两件事:第一件事是分红,第二件事是用分红再去投资,所以转股要增加计税基础。由于被投资企业2009年是以盈余公积转股而非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故甲公司应增加该项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1000×20%=200(万元)。所以甲公司的股权转让成本就由投资时的购买成本1000万元和送股收入200万元组成,不包括其他部分。

有了股权转让成本,股权转让应缴所得税计算就简单多了。甲公司应纳企业所得税=(转让投资收入3000-购买成本1000-送股收入1000×20%)×所得税税率25%=450(万元)。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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