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拍摄能否作为长期股权投资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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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与影视公司合作拍摄,双方各出一半的资金,按比例分红,但并不成立新公司,只是将钱打到剧组运作,影视公司是核算的主体,请问新准则下这种业务应用什么科目核算?能否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核算?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应用指南(2006)规定:

一、本准则规范的范围

(一)企业持有的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权益性投资,即对子公司投资。

(二)企业持有的能够与其他合营方一同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的权益性投资,即对合营企业投资。

(三)企业持有的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即对联营企业投资。

(四)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

除上述情况以外,企业持有的其他权益性投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处理。

因此,问题所述情形,不属于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范围,不应按长期股权投资核算。

《企业会计准则指南》(2006)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规定,1531长期应收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的长期应收款项,包括融资租赁产生的应收款项、采用递延方式具有融资性质的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等产生的应收款项等。

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也通过本科目核算。

根据上述规定,我们认为,该投资应作为长期应收款核算。

【来源:中国税务风险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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