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筹划案例分析——一份遗嘱的税收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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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家兄妹的父亲临终前对子女留下遗嘱:你们的祖父留给我的那4间平房,由你们兄妹二人商量处理。

办理完父亲的后事,兄妹二人商量,卖掉两间平房还债。在征求亲戚们的意见时,大家体谅李家兄妹的困难并达成共识:平房不用卖,用收取的房租分期还债,李父留下的家产由李家兄妹平分继承。

于是,李家兄妹准备把房屋统一以哥哥的名义对外出租,因为对税收不熟悉,就向税务师事务所咨询该缴什么税。税务师事务所人员建议李家兄妹平分父亲留下的4间平房,并依法分别办理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分别与承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兄妹二人分别缴纳出租房屋应纳的税、费,这样比较划算。

因为如果统一以一个人的名义出租,需要缴纳以下税费:4间平房对外出租,每月收取房租1600元,按3%的税率缴纳营业税48元、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4.8元,扣除其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印花税和其他费用外,主管税务机关会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为610元,每月缴纳房屋出租收入应纳的个人所得税为61元。

李家兄妹分别与承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在收取房租合计金额不变,即每人每月获得租金收入800元,兄妹二人均可依法免缴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因为按《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个人营业额未达到规定的营业税起征点的免征营业税。按当地的规定,营业税的起征点为月营业额1000元。因纳税人依法免缴营业税,自然也就不用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李家兄妹取得的租金收入在依法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印花税以及减除800元的费用后,兄妹二人的应纳税所得额均为负数。因此,兄妹二人均可依法免缴个人所得税。

也就是说,在4间平房每月收取租金收入不变的情况下,分别以各自名义出租时,兄妹二人每月合计应纳的税、费,比以一个人的名义出租要少113.8元(48元+4.8元+61元)。

【来源:中华会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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