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采取按年计算、分期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征收方法。
企业的财务成果要到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才能完整计算出来,因此平时的所得税预缴是按上年应纳税所得额的一定比例预缴或按纳税期的实际数预缴,其预缴数与实际财务成果有一定差额,加之企业的收入和成本费用的发生会受任务或季节性等因素的影响,会在某一段时期少发生收入或多列支一些费用,在另一段时期多发生收入或少列支一些费用,但从整个经营期来说总体的收入或成本费用的配比是不会发生变化的。
企业所得税法还规定,纳税人预缴所得税时,应当按纳税期限的实际数预缴,按实际数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12或1/4,或者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分期预缴所得税。
在预缴企业所得税的问题上,该如何做才能既不违反税法又能使企业更有利呢?下面通过例子来说明:
每月实现的利润均衡的:
例如:广州市某实行查账征收的私营企业,2002年每月会计利润都在6万元左右,且每月有超标准的工资和业务招待费等费用4万元。预缴时每月按会计利润去预缴,即按6万元计算,应预缴1.98万元;而应在税后列支的项目,待年终后的4个月内再交纳,这样就可把48万元的所得,税款15.84万元滞后交纳企业所得税。
每月实现的利润不均衡的:如果预计利润是在前三季度实现,而最后一个季度将发生亏损,且经纳税调整后仍无利润的,则可采用如下方法:如果预计当年的效益比上年好,则可选择按上年度应纳税额比例预缴;反之则按实际数预缴。
另外,税法规定:税务机关对企业的所得税进行检查,是在纳税人报送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之后进行。这种检查补征的税款,其滞纳金应从汇算清缴结束后的次日起计算加收。由此可见,少预缴的税款,在汇算清缴结束前不会被加收滞纳金,所以我们可放心做预缴所得税的纳税筹划。
【来源:中华会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