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用虚假文件多骗取拆迁补偿款的行为该如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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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4月期间,某市人民政府召开省道A线道路拓宽拆迁房屋补偿方案会议,会上规定:被拆迁房屋有土地使用证等相关手续的,按100%补偿,即每平方米补偿600元,没有相关手续的,按60%补偿,即每平方米补偿360元。后来,因拆迁工作遇到难度,某市有关部门召开拆迁工作协调会。会上规定:1995年或1998年在公路拓宽时有被拆迁过的,持有拆迁通知书或村委会证明的,视为有合法土地手续给予100%补偿,两次会议均形成文件规定。

基本案情:

犯罪嫌疑人黄某、张某、陈某三人共有的位于某市甲镇乙村的明昌针织厂(三人于1993年向乙村村委会购买,没有办理土地等相关手续)属本次拆迁范围,按规定每平方米只能补偿360元,为取得拆迁安置更多的资金,三人经预谋,由陈某找到犯罪嫌疑人王某(甲镇乙村党支部书记),王某填写一份虚假的甲镇1998年拆迁通知书,而后,犯罪嫌疑人黄某、张某、陈某凭此拆迁通知书与某市市政办签订拆迁补偿合同,多骗取拆迁补偿款21万元,黄某、张某、陈某按股份进行私分,王某得款3千元。

分歧意见:

本案在审查过程中,有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黄某、张某、陈某、王某四人的行为构成诈骗罪。理由是:1、犯罪嫌疑人黄某等人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隐瞒事实真象,从中多得到拆迁补偿费21万元,骗取的数额巨大;2、四犯罪嫌疑人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知道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可从中多得到拆迁补偿款,对这种结果是明知故犯;3、四犯罪嫌疑人以伪造、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骗取政府拆迁补偿款,而不是利用签订、履行合同中骗取政府拆迁补偿款,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

第二种意见认为,四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理由:1、犯罪嫌疑人黄某等人在客观上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从中多骗取拆迁补偿款21万元,属数额巨大;2、四犯罪嫌疑人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明知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可以从中多得政府的拆迁补偿款,对这种结果是清楚的,且追求的;3、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是在与政府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书的过程中完成的;4、四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又侵犯了公共财产所有权。

第三种意见认为,四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而是属于民事欺诈行为。理由:1、被拆迁房屋赔偿款属合法财产,不具备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2、犯罪嫌疑人黄某等三人确有房屋被拆迁的事实存在;3、犯罪嫌疑人黄某等三人作为被拆迁人与市政办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双方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对赔偿问题可以讨价还价,犯罪嫌疑人黄某等人为多得到政府的拆迁补偿款,虽利用不合法的方法,但只是一种民事欺诈行为。

笔者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即四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理由是:首先,须明确合同诈骗罪与民事欺诈的明确区别在:(一)、主观上,合同诈骗罪要求主观上必须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这是合同诈骗罪与民事纠纷的根本区别;(二)、客观上,合同诈骗罪中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主要指:1、虚构主体;2、冒用事他人名义;3、使用伪造、变造的单据等证明文件;4、使用虚假担保;等。而民事欺诈中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通常表现为行为人夸大履约能力,夸大合同标的数量、质量等,不告知合同标的物之内的瑕疵。不声明自己履约能力的缺陷等。本案中,四犯罪嫌疑人将多骗取的拆迁补偿款21万元进行私分,四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显然不属于民事纠纷的构成要件。

其次,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根本的区别在:(一)、侵犯的客体上,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而合同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及公私财物所有权,属复杂客体;(二)、客观上,合同诈骗罪中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根据《刑法》第224条规定主要包括: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它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5、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而诈骗罪中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主要指捏造某种客观上并不存在的事实,掩盖某种客观上存在的事实。(三)、在作案手段上,1、虚构主体;2、冒用事他人名义;3、使用伪造、变造的单据等证明文件等是合同诈骗罪的显著特征。本案中,犯罪嫌疑人黄某、张某、陈某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同过程中,使用伪造的证明文件骗取国家公共财产,犯罪嫌疑人王某明知其行为会造成国家资金遭受重大损失,却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帮助黄某等人骗取国家公共资金,犯罪嫌疑人黄某、张某、陈某、王某已构成共同犯罪,即合同诈骗罪。

【来源:找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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