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一家税务事务所的税务师介绍,新办高新技术企业、咨询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等,做好开业日期税收筹划,可以有效降低企业税收成本,获得更多的税后收益。
据该人士介绍,企业所得税相关法律规定,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由于合并、关闭等原因,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这是对在年度中间开业企业如何确定纳税年度的原则规定。
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企业减免税执行期限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3号)规定,对部分予以定期减免税的企业,如为年度中间开业,当年实际生产经营期不足6个月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选择就当年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其减征、免征所得税的执行期限,可推延至下一年度起计算。
对于可以享受减免税的新办企业,一般可以享受1年~2年的免税优惠,如果其在年度中间开业,就可以通过选择开业日期,在当年不享受税收优惠,而把优惠期向后推延1年。
其好处在于:开业第一年,往往处于亏损或微利时期,不需要缴纳所得税,向后推延优惠期,可以实际享受到税收优惠。
【来源:中华会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