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规定,纳税人只要帐簿设置、收入总额、成本费用、帐簿凭证保存、纳税义务履行等五个项目合乎要求的,可实行企业自行申报、税务机关查帐征收所得税。然而对于新办企业来说,在申请征收方式时,上述五个项目也只能是对未来一定时期情况的预测,其预测的随意性、不真实性、不准确性较大。税务机关在鉴定时,也只能结合纳税人申请,根据现场调查和经验判断来认定,政策宽松掌握不一、人情认定、关系认定等现象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极易导致为税不廉,影响征纳关系。
建议:能否参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办法,对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实行暂认定和年审制。在征收方式的调查鉴定环节,实行宽进严出,全面推行一年期的暂认定制。暂认定期间,税务机关要帮助督促纳税人健全帐册,辅导其正确进行财务、税收核算,引导走自行申报、查帐征收之路。对期满符合条件者,予以年审通过,并标明合格所属期。否则,改为核定征收,依法补征税款。
【来源:中华会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