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单位是教育系统一勤工俭学事业单位,主要业务是为各学校代购代销一些笔墨纸办公用品学生作业本等(有上级单位行文要求发放的,也有我单位自己组织的货源),一年中也就几百万的流水吧。我单位代收学校款项后,交付供货单位,由供货单位直接给学校开具发票,我单位则收供货单位一些手续费(一年也就几十万吧),并把手续费缴入财政专户。请问:我单位要交税吗?交什么流转税?交企业所得税吗?上缴给上级单位的教育事业费(也就是上缴上级支出,类似企业的管理费)是否允许税前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026号规定:“纳税人代购货物行为,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征收增值税。1、受托方不垫付资金;2、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3、受托方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根据您描述的情况,你单位不需缴纳增值税,手续费收入是否需要缴纳营业税,请向地税部门咨询。但你们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你们上交给上级单位的教育事业费不符合税前扣除的标准,不允许扣除。
【来源:中华会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