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筹建费用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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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一家企业在生产经营前都会经过筹建这个阶段,在筹建期间自然会发生一些费用,这些费用包括哪些内容?如何进行会计处理?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存在哪些差异?如何进行纳税调整?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总是显得原则和抽象,对于这些丰富多彩的会计实践活动不可能规定得面面俱到,税法也是如此,因此在实践中总存在一些不明确的地方。 

关于筹建费用的内容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开办费,应当从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分期扣除。前款所说的筹建期,是指从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的期间。开办费是指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费用,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成本的汇兑损益和利息等支出。

《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0]25号)第五十条规定,除购建固定资产以外,所有筹建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先在长期待摊费用中归集,待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当月起一次计入开始生产经营当月的损益。《企业会计制度》对筹建费用表述为:除购建固定资产外,所有筹建期间所发生的费用。企业在筹建期内发生的费用,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差旅费、培训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的借款费用等。

财政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筹建期财政财务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对外资企业筹建费用表述为:外商投资企业筹建期发生的有关费用列入开办费,包括筹建人员工资、差旅费、培训费、咨询调查费、交际应酬费、文件印刷费、通讯费、开工典礼费等。企业筹建期发生的资本支出不准在开办费中列支,包括购建机器设备、建筑设施、各项无形资产等支出。根据合同、协议、章程的规定应由投资者自行负担的费用亦不准在开办费中列支。外商投资企业签订合同之前投资各方为筹建企业而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应由支出各方自行负担。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内资企业筹建费用内容的规定与《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基本一致,《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虽然对外资企业筹建费用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在实际执行中,与会计制度规定也是一致的。

实际上,筹建费用远远不止上述所列举的几项内容。有的工业制造企业从企业设立、征地建厂房到开始投产长达数年之久,会发生很多种类的费用,金额也很大。除购建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外,所有筹建期间所发生的费用都为筹建费用,具体内容有:

1.管理费用类

①筹建人员工资:包括筹建人员的工资、奖金等工资性支出、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以及根据工资总额提取的职工福利费等;

②筹建人员办公费用:包括差旅费、会议费、办公费、印刷费、通讯费等;

③企业设立登记费用:包括工商注册费、税务登记费、验资费、咨询费、公证费、律师费等;

④税金:包括印花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等;

⑤培训费:包括聘请专家进行技术指导和培训的劳务费及相关费用,因引进设备和技术而选派职工在筹建期间外出学习的费用等;

⑥资产摊销:包括低值易耗品摊销、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无形资产摊销等;

⑦其他:包括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开业典礼费等。

2.财务费用类:包括筹资支付的手续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汇兑损益和利息支出等。

3.营业外支出类:包括捐赠支出、赞助支出、罚款支出、固定资产清理净损失等。

企业发生的下列费用,不得计入筹建费用:

1.取得各项资产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为购建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而支付的运输费、安装费、保险费和购建时所发生的相关人工费用等。

2.规定应由投资者各方负担的费用,如投资各方为了筹建企业进行调查、洽谈发生的差旅费、咨询费、招待费等支出。

3.筹建期应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价值的汇兑损益和利息支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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