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发票里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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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来源:

徐州市铜山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接到市局转来举报人电话举报案件,举报徐州市D机械有限公司利用变更名称、开具大头小尾普通发票、隐藏开户银行等手段偷税,接到市局转办单后,立即下达了检查任务单,制定了详细的检查计划,对该公司涉税情况实施了检查。

二、纳税人基本情况:

徐州D机械有限公司1993年7月份注册成立,原为集体企业,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振动机械、机电产品研究设计制造销售,选煤厂、选矿厂、采石场的工艺设计。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

2004年申报情况:

2004年申报销售收入6257013.79元,销项税额1063692.41元,进项税额916622.14元,应纳增值税147070.27元,已纳增值税147070.27元,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12464.16元,城建税36625.69元,印花税1803.52元。

2005年申报情况:

2005年申报销售收入6034843.48元,销项税额1025923.46元,进项税额882455.53元,应纳增值税143467.93元,已纳增值税143467.93元,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2915.71元,城建税16672.52元,印花税1542.94元,房产税4402.12元。

三、检查实施过程:

1、充分准备,熟悉企业的基本情况。为了提高检查效率,在深入企业检查前,我们从市局星月网站上查询了该企业的基本信息和申报情况,大体上了解了其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核算水平,熟悉了相关税收政策。

2、确定检查重点,制定检查方案。该企业原名为“徐州D机械厂”,2003年企业改制,变更为现用公司名称,由于该企业是持续经营,不存在利用变更企业名称进行偷税的行为,所以我们把检查的重点放在了普通发票和银行帐户的检查上。

3、山穷水复疑无路。根据检查方案,我们分两步进行实施,首先调查企业的普通发票开具情况,再去银行检查该企业的资金往来情况。由于该企业普通发票是大头小尾开具,也就是通常所说的“阴阳票”,受票方名称及金额均是随意填开,调查结果不是受票方企业不存在,就是受票方和该企业没有业务往来,检查没有实质性的突破;我们对企业的帐簿及银行开户情况进行了对照,发现该企业在铜山农行营业部开设的银行帐户在帐里没有反应,怀疑该企业通过这个帐户隐匿收入,于是请示领导对该银行帐户进行了检查,检查发现频繁资金往来,这时我们给该企业的法人代表及财务负责人员下达了询问通知书。问到普通发票开具情况,企业负责人矢口否认大头小尾开具,解释说业务都是业务员联系的,客户名称也都是业务员提供的,业务员有可能弄错或根本没有将发票交给对方;问到隐藏银行帐户及该帐户上的资金往来情况时,企业负责人说不了解税收政策,这个帐户确实没有入帐,但上面的资金往来都是别人借用转钱和自己的科研经费,不存在隐匿收入的行为,调查一度陷入了僵局。

4、柳暗花明又一村。经过我们缜密的分析,决定再查该企业隐藏银行帐户的具体业务往来,发现大部分业务均注明了“货款”、“振动筛款”等字样,于是我们到附近的企业进行了外调,予外调的企业所在主管税务机关发了协查函,调查对方企业与该企业的业务关系,经过调查发现,这些客户基本上都购买了该企业的货物,也就是说,这些都是该企业隐藏的销售收入,案情逐渐明朗起来,我们对企业的帐簿凭证又进行了详细的检查,发现部分客户汇到该公司其他帐户的货款被该企业记入了“短期借款”、“长期借款”、“预收帐款等科目”,隐匿了销售收入。我们又叫来了企业的负责人,看到我们调查的材料时,思想防线彻底崩溃,如实交待了通过开具大头小尾发票、隐藏银行帐户等手段偷税的行为。

四、税务处理情况: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第二、第五、第六及第十条第二、第三项之规定,上述违法事实累计应补缴增值税227418.7元,其中2004年6月应补缴增值税6538.46元,2004年12月应补缴增值税196852.08元,2005年12月份应补缴增值税24028.16元。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上述违法事实第12、13、14项从税款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第1-11项由于企业没有发货记录,无法确认收入实现的具体期间,第1-9项从2005年1月份征收期届满次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第10、11项从2006年1月份征收期届满次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企业未按规定开具发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罚款。

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该企业已构成偷税,处所偷税款0.5倍罚款,计227418.7×0.5=113709.35元。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该企业偷税比例超过10%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案件分析:

1、原来普通发票使用监控、管理难度较大,没有税控措施,没有行之有效的管理方法,现在将普通发票纳入防伪税控开票系统会有一定改观,但也只限于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对小规模企业和不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一般纳税人还是不能有效的控制,这种问题依然存在。

2、税务机关与银行部门的工作衔接不好,虽然《征管法》上明确规定要在税务登记证上登记企业的开户银行帐号,在开户银行许可证的登记税务登记号码,但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可操作性不强,税务机关想要了解企业的全部开户情况,必须要到人民银行才能查到,这样就给纳税人留下了利用银行帐户隐匿收入的空间。

3、企业负责人的纳税意识淡薄,存在侥幸心理,而财务人员的监督职能又不能充分发挥,也是目前企业偷税普遍存在的一个主要因素。近年来,企业都纷纷改制,大多变成了私营企业,老板一个人说了算,缴税就要从老板口袋里拿钱,会计工资要老板支付,也无法去监督,不然就没了饭碗,会计的监督职能形同虚设,这种环境给滋生偷税营造了一个温床。

六、稽查建议:

1、加强普通发票的管理,特别是一些特殊行业,按企业使用的限额提供发票,比如说,这个企业一本发票大部分开的都是几百元,就只给他百元发票,遇到特殊情况可在税务部门的监督下进行开具,对数额加以限制;对有条件的企业全部纳入金税工程“一机多票”的范畴,对没有条件的企业,尽量推广机打发票和定额发票,从而减少虚开企业的数量。

2、加强与银行等相关部门的联系。借助这次税务登记证换证的契机,将企业全部银行帐号在税务登记证中登记,促使企业银行帐户中资金的往来在帐簿中如实反映,加强对企业银行帐户的管理,要求企业将银行对帐单妥善保管,以便于税务机关有效监管;同时还应加强与地税、工商等其他部门的配合,信息共享,齐抓共管。

3、加大对偷税行为的打击力度,敲山震虎,体现税法的刚性。同时,必须加强税法宣传的针对性,对企业负责人及正在会计岗位上的人员进行重点培训,使他们了解税法、遵从税法,和我们一起共同营造诚信纳税的环境。

【来源:中华会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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