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洲金融危机的发生不但给亚洲经济造成巨大的创伤,而且其滞后效应对我国1998年乃至1999年的经济也将产生不可低估的影响。特别是发生金融危机的国家,由于货币贬值,按美元计算的生产成本相对下降,出口产品的国际市场竞争力增强。因而,我国将不得不面对这些国家货币贬值所带来的出口竞争压力。据测算1998年我国的出口额按美元计算的增长率将比1997年减少3.5%左右。另外,亚洲各国出口结构与我国具有同构性,竞争性大于互补性。伽之东南亚国家和韩国货币贬值十也将使我国产品出口的结构性矛盾更加突出。在这样严峻的形势下,重塑作为促进出口贸易手段之一的我国出口退税机制显得尤为必要和紧迫。
一、现阶段我国出回退税政策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我国自1985年起开始对出口。商品实施出口退税政策,1988年明确了“征多少退多少,不征不退和彻底退税”的原则,1994年结合增值税制度的全面实施;重电了对出口商品实行整体税负为零的零税负政策。因此可以说,我国出口退税制度一开始在设计上就是遵循税收中性原则的。但在具体实施中这一原则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贯彻执行,事实上存在着“多征少退”、“征退持平”和“少征多退”的现象。其原因是多方面的。根据我们在辽宁、深圳、天津、厦门、大连等地的调查情况看,既有税收减免缺口过大造成的征收不到位的原因,也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混乱的原因;既有征退资金不衔接的原因,也有出口骗税原因等等。我们可以将这种原因归结为外部环境不完善。这种不完善的环境扭曲了现实执行中的出口退税制度,这也是目前我国出口退税问题严重、举步维艰的症结所在。因此现阶段的任务不仅仅是要在具体措施上进一步改革完善,更重要的是站在全局的高度,结合我国的现实国情,对新时期我国出口退税的理论模式提出政策思路。
我们认为,我国出口退税制度的现实选择只能是以理想的“征多少退多少”为目标,通过制度的调整和外部环境的治理完善,逐步改进。即:在规范有序的外部环境下,某项政策措施可以存在个别的不规范之处(如,根据短期目标可实行“多征少退”和“少征少退”),因为个别的不规范不会产生总体的失控,而外部环境不规范时,某项政策制度就必须严格规范,自我完善配套,使之对不规范的外部环境下的行为主体起到控制约束作用。
二、近期内我国出回退税制度的完善
(一)提高现有出口退税三档税率,使之接近“征多少退多少”的水平
从目前我国宏观税负的平均水平看,现有3%、6%、9%的出口退税率大大低于宏观税负水平,应恢复到3%、10%、14%的水平为宜。从实施环境来看,一是亚洲金融危机发生后,东南亚各国货币纷纷贬值,各国积极增加出口、积累外汇,以减轻金融危机的冲击,这对我国出口构成挑战。二是从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税收管理的力度加大,因而出口退税管理形成了比较完整的体系(下一步仍需在退税管理方面予以完善)。三是国家集中财力将以前年度欠退的税金全部退出,减弱了财政收支平衡的压力)因此,将退税率恢复到3%、10%、14%,既可缓解我国外贸出口所面临的压力,增强竞争的条件,又贯彻了国民待遇原则,使不同企业产品的税负趋于公平。
(二)完善外部环境,为规范“免抵退”税创造条件
“免抵退”税管理办法从其机制本身来说是比较科学、严密的,符合出口退税的国际趋势。资料显示,目前世界上实行出口退税制度的国家中,大约有60%采用“免抵退”税办法。这种办法,由于出口的进项税金先在内销的销项税金中抵扣,不足抵扣的才退。这样,审查进项税金既关系到征税部门,也关系到退税部门,税务部门征退两股力量在审查税金上便扭在了二起,增强了审查进项税额的力度。出口时免税,虽然与零税率的提法不一,但在做法上体现了增值税出口零税率的精神,解决了虚大征税、虚大退税的问题。同时,也解决了由于出口征税、扩大税基、增加企业随税基附征的其它税负们负担问题。由于出口进项税金先在内销的销项税额中抵扣,不足抵扣的才退税、使国家退税指标制约的程度大大降低,退税进度加快,减轻了企业由于国家欠退占压资金的利息负担。为解决免抵退政策存在的问题,就要进一步规范目前的“免抵退”税办法,即应在退税主体、税收计划、经费分配以及平衡与“先征后退”的税负等方面加以调整。
(三)对鼓励出口的产品,要体现优惠和导向原则
在国际惯例中,“征多少退多少”是各国普遍采用的做法:我们应遵循出口退税普遍适用的税收中性原则,以体现出口企业的平等竞争并与国际的普遍做法接轨。但是,无论是在财力还是在管理或是在不同出口企业出口退税政策的衔接方面,“征多少退多少”的原则不可能完全得到体现,在这种情况下,对于鼓励出口的产品。在个别出口退税率适用方面要体现优惠和导向原则,以应付国际、国内经济的各种危机、促进竞争,保护民族工业的发展。近几年,我国出口商品结构正在由初级产品向工业制成品转化,1997年我国出口商品中初级产品为13%,比1980年的53。6%降低40个百分点;工业制成品的比重为87%左右。但是我国目前出口产品仍以劳动密集型为主,资本和技术密集型产品较少,相当一部分出口产品仍处于档次低;素质低、效益低的状况。因而在经济转轨时期,我国要充分重视税收的调节作用,而不应当把它单单视为财政收入的工具和手段。所以,出口退税应采用普遍适用税率与优惠税率相结合的原则。
从我国现实情况看,出口退税的外部环境不完善特征表现得十分明显,而外部环境的改善非一个部门的能力所为,也非一朝一夕所及,因此,我国出口退税制度的现实选择,只能是在外部环境不规范的条件下的自我完善和规范,这就要求在政策制定过程中以“征多少退多少”为原则和目标,在具体措施上以现阶段的“免抵退”为出发点与主要手段,循序渐进,坚定不移地朝理想目标迫近。
(四)建立完整的出口退税管理系统,矫正外部行为的不规则性
所谓外部行为的不规则性,是指涉及出口退税的有关部门单纯从部门利益出发而形成的不协调行为;它是出口退税管理失去统一性的根本原因,也是出口退税,应予解决的重要课题。外部行为的不规则使我国出口退税难以形成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进而导致出口退税的政策效果扭曲,产生负效应。另外也正是这种外部行为的不规则性,致使出口骗税屡屡发生,造成国家税收的损失。因而,创造良好的出口退税的外部环境,必须规范外部行为,使外部行为不规则性得以矫正。
1.通过立法。建立全国性的出口退税管理系统。出口退税是促进外贸出口的政策手段,而外贸出口又是拉动国内经济增长的重要因素,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的发展,国际间的贸易将成为经济发展中的重要因素,因而,对出口退税管理的立法,将会规范涉及出口退税部门的行为,从而建立规范的约束机制,产生协调的效果;形成封闭的管理系统。这里包括税务、海关、外汇、外贸等部门的职责范围、权力、义务、责任以及其他规定性的制度等。
2.完善已有的全国的或区域的电算化网络,切实达到学化和现代化,提高退税效率,增强打击和防止出口骗税的能力。我国出口骗税的发生,其真正原因还是有关出口退税部门的管理手段落后。由于我们各出口退税部门的电算化的上网率比较低,只能采用人力传递信息,产生出口骗税漏洞是必然的。为此,国家应尽快完善全国系统的一级网络系统和以省为中心的二级网络,以强化出口退税的管理。
三、对出曰退税远期目标的设想
科学、规范的出口退税方法多种有的不能采用或有的采用后在实践中效果并不理想,原因在于实施这种(些〕方法的主客观条件不具备或不完备。作为我国出口退税的远期目标,也只能建立在比较健全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础上,依法治税成为全体纳税人和征税人的共识,社会经济生活真正实现公平、公正、有序。在这里,我们提出一种“无退税率的、不经中央财政退库的彻底的无税政策”。这种政策可以简要地概括为一句话:无税购进,出口核销,构销补税,逃税重罚。
无税购进,即出口企业以不含税的方式购进用于出口的货物。出口核销,即出口企业在将货物出口后,持有关单证到所在地国税机关进行核销。内销补税,即如果货物没有出口而是用于内销时,要补缴应缴未缴的税款。逃税重罚,即出口企业在无税购进货物后,并未出口而是转入内销或用于其他用途而未补缴税时,税务机关应对其进行严厉经济处罚,并在相应的法律程序下,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无税购进,出口核销,内销补税,逃税重罚”的具体解释是:外贸企业从生产企业购进用于出口的货物时,向生产企业索取税率为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生产企业只向外贸企业收取货款,不收取税款。同时,生产企业所在地的国税征收机关将此笔零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录入微机并将此信息发送国家税务总局。外贸企业持此笔零税率发票到海关报关,海关同时将该发票及报关单录入微机并发送到海关总署。
外贸企业将货物报关出口后,需到所在地税务机关的出口退税部门对此笔无税出口货物进行核销。出口退税部门是信息集中核对部门,它要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传送的生产企业零税率的信息进行比较核对,如果相符,就对外贸企业和该笔业务予以核销;如果外贸企业不能及时核销,则视为逃税行为,应予以严厉的经济处罚及刑事处理。
当然这种方法也并非完美无缺,特别是需要税务机关强有力的管理,税务、海关等部门的协调配合。
课题组成员:赵恒 谷志杰 邓力平 马国强 徐守勤 尤超郭庆旺 郑榕 陈晓先 徐志忠
【来源:中华会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