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移利润就是利用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及在纳税地点判定上的漏洞,通过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地区投资设立子公司或分公司,并采取各种手段将其利润转移到该子公司或分公司实现,以规避或减少纳税义务的行为。
世界各国为了贯彻区域经济发展政策,促进某些优势地区更快发展,或者扶持经济不发达地区的发展,采取了各种措施鼓励国内外企业在这些地区进行投资。其中税收政策是政府最易操作的工具。各国都制订了大量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比如我国就对投资于经济特区的外资企业实行优惠税率15%
但是,这些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也为一些企业避税提供了便利条件。各国政府在纳税地点判定上,通常都对国内企业采取注册登记地原则,同时为鼓励企业对这些地区进行投资,也只能采取注册登记地原则。于是一些外地企业便可通过在这些地区设立子公司或分公司,并利用直接或间接手段转移利润,使其也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从低税地关联企业税负看税负增加,但高税地企业税负的降低幅度大于低税地企业税负的增长幅度,从而降低了集团公司整体税负。这种行为一方面会给国家直接造成严重的税收流失,另一方面也会降低企业纳税积极性,形成普遍逃避税收的恶性循环,并会造成税负不公。
为减少或者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各国政府采取了大量反避税措施。鉴于如果变更纳税地点判定原则,可能会抑制企业投资积极性,各国政府主要通过对应税利润进行调整来抑制避税。
鉴于企业转移利润通常采用转让定价的方法,传统的转让定价调整方法主要有: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再销售价格法、成本加利润法等。
1、可比非受控价格法指根据相同交易条件下非关联企业企业进行同类交易时所使用的非受控价格,来调整关联企业之间不合理的转让定价。这种方法主要应用于对商品销售、劳务提供、无型资产转让、贷款提供等转让定价的调整。
2、再销售价格法指以关联企业间交易的买方将购进货物再销售给非关联企业时的销售价格(再销售价格)扣除合理利润后的余额为依据,来调整关联企业之间交易的不合理转让定价。这种方法主要用于商品交易转让定价的调整方面。
3、 成本加利润法指以关联企业发生的成本加上合理利润后的利润后的金额为依据,来调整关联企业不合理的转让定价。这种方法尤其被广泛用于提供劳务、无形资产转让、研究开发费用分摊的转让定价调整方面。
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对关联企业之间业务往来以及应纳税税所得额的计算作出专门规定: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调整的方法及顺序就是: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再销售价格法、成本加利润法。
这样规定的主要原因:一是现行税法对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民族地区等实行税收优惠政策,使企业向在这些地区的关联企业转移所得成为可能;二是现行税法对一些需要鼓励和照顾的行业实行税收优惠政策,使企业向其享受优惠的关联企业转移利润避税有了可能。为了公平税负,促进竞争,避免税收流失,税法对关联企业转移利润,逃避合理纳税义务的做法作了强制性规定。
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向其所在地主菅税务机关缴纳,其所在地是指纳税人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企业登记注册地与实际经营管理地不一致的,以实际经营管理地为申报纳税所在地。
【来源:中华会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