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山东省即墨市国税局稽查局工作人员通过调阅企业合同,成功查获某钢结构有限公司偷逃的企业所得税131余万元,并已全部追缴入库。
2005年12月,在即墨市国税局稽查局组织的对内资企业所得税专项检查中,稽查人员对某钢结构有限公司进行了认真的案头分析:该企业自2003年7月开业以来,到2004年6月申报收入一直为零,2004年下半年申报销售额为3267万元,缴纳企业所得税11万余元。
钢结构安装是高利润行业,在即墨市刚刚兴起。该公司为何收入大、利润低呢?同时,钢结构安装收款方式带有明显的行业特点,即一般先预收一部分货款,然后根据工程的进度,按合同约定,分期收取货款。企业是否存在不按财务会计制度和《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如实确认收入和进行纳税申报呢?带着疑问,稽查人员进行了实地调账检查。
翻开企业账簿,果然发现,自2004年下半年,企业账面上有大量没有冲销的预收账款记录,但当年均未作为收入,也没有申报纳税。为进一步取得证据,稽查人员要求企业提供安装合同。从企业财务经理张某提供的几份合同中,稽查人员发现,合同中所载明的工程都已全部完工并且已经开具发票,税款也都如数申报缴纳。合同中规定的收款方式如出一辙: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日内收取合同价款30%,自主钢结构进场后3日内收取价款30%,自钢结构吊装完毕后3日内收取价款30%,自钢结构竣工验收之日起3日内收取价款7%,3%的余额作为工程保修保证金待保修期过后3日内收取。
从合同内容可以看出,企业收取的第一笔款项属于收取预收货款,第二笔之后属于分期收款销售方式。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有关的规定,第一笔款项应于企业收款后实现收入申报纳税;第二笔款项应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实现收入申报纳税;之后,应根据工程的进度确定是否实现收入。经询问,该企业所有的工程全部采取这种收款方式。稽查人员还发现,合同中所载明的款项,企业虽然已经申报,但申报时间均已滞后。稽查人员要求企业提供尚未完工的工程合同,但财务经理张某表示没有。
考虑到该企业客户复杂,单纯利用外调的方式可能事倍功半,而且无法涵盖企业所有业务。因此,稽查人员决定采取内外结合的方式,一方面从外围获取部分证据,另一方面从已掌握的资料入手,从企业内部寻找突破口。
在从某食品有限公司获取钢结构有限公司与之签订的尚未完工的工程合同后,稽查人员立即约谈钢结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向其宣传有关税收政策,说明隐瞒收入偷逃税款的严重后果。
陈某开始还试图搪塞过关,稽查人员随即向其出示了与某食品有限公司签订的工作合同,陈某最后不得不承认,由于工程全部完工后才给对方开具发票,其间分期收取的货款没有及时申报纳税。稽查人员当即督促陈某提供全部工程合同。
经查阅,2004年度,该公司共与包括某食品有限公司在内的12家企业签订了工程合同。但该公司都以工程未竣工为借口,没有按规定作收入,也未申报纳税。合计应调增2004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998434.33元,调增后实现应纳税所得额4347688.14元,应缴纳企业所得税1434737.09元。扣除其已缴税款,某钢结构有限公司应补缴2004年度企业所得税1319483.33元。同时,需缴纳滞纳金和659742元罚款。据记者了解,目前税款已全部入库。
【来源:中华会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