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查单位:江苏省某厂
稽查单位:江苏省某市国税局稽查局
违章案情:江苏省某厂系集体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橡胶带,税收征管实现查帐征收,主要原材料为工业丝,产品和外购原材料适用税率均为17%。2006年4月,江苏省某市国税局稽查局对该厂2005年度增值税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检查中发现“应付帐款”帐户有一笔业务为234万元,摘要栏为“抹帐”,因金额较大,并追查记帐凭证,其会计处理为:
借;应付帐款-甘肃省某化工厂 234万元
贷:其他应收款-江苏省某市橡塑制品公司(与帆布厂在同一市区)234万元
后附三方(某市帆布厂、甘肃省某化工厂、某市橡塑制品公司)互欠货款的抹帐协议,再查“应付帐款贷方”发生的业务,其对方科目是原材料,后未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款,对此稽查人员感到异常。稽查人员分析:如果原材料购进真实,则可能销售方不开票,隐瞒销售收入,存在偷税行为,或者开票,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如果原材料购进不真实,则该公司可能虚增成本,也存在偷税(所得税)行为;如果抹帐业务真实,则某市橡塑制品公司抹帐会计处理应是:
借:其他应付款(或应付帐款)-某帆布厂234万元
贷:应收帐款-甘肃省某化工厂234万元
由此,稽查人员决定检查某市橡塑制品公司有关帐户和凭证。使稽查人员感到奇怪的是,在某市橡塑制品公司帐中未发现三方抹帐的凭证,只是发现也有与某帆布厂购进工业丝相同的业务,不同的是此处有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进项税款。细心的稽查人员还发现:某市橡塑制品公司“原材料----工业丝”几笔购进工业丝业务累计金额为200万,并且帐面结存, 与上述“应付帐款”的价款金额正好相等。稽查人员由此初步推断,该厂可能是应取得未取得发票,市橡塑制品公司涉嫌接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查人员便放下手中的帐,直奔原材料仓库查看,结果不出稽查人员所料,仓库无库存。
原来,该企业是享受“先征后返”税收优惠的民政福利企业,和橡塑制品公司又是“一套班子,两块牌子”,该企业人员认为帆布厂多抵扣联少抵扣联无所谓,而橡塑制品公司没有优惠,便“自作聪明”耍起偷税的花样,即将帆布厂用的原材料通过橡塑制品公司出面组织,抵扣联给橡塑制品公司抵扣,(另案处理),帆布厂在帐上也作“真”购进处理,同时虚挂往来,然后再“巧妙”地通过假抹帐协议冲销。
处理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该企业属未按规定取得发票行为(应取得未取得发票),经该局研究决定,处理罚款和限期整的决定。
稽查建议:本案中,纳税人采用“抹帐”协议的假象迷惑稽查人员的视线,其手段更加狡猾、隐蔽,这就要求稽查人员在检查中,对发现的蜘蛛马迹不能轻易放过,要不厌其烦追查到底,同时要加强关联企业的检查,特别是对有税收优惠的关联企业的检查,对发现的疑点要顺藤摸瓜,寻求突破,这样才能有效打击偷骗税行为,维护税收秩序,保障税收收入,促进依法治税。
【来源:中华会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