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公司2005年按照查账征收的的办法缴纳企业所得税,2005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为300万元。丙公司是乙公司的销售商,(两公司投资人为一家族成员),2005年度被主管税务机关鉴定为能够准确计算收入总额,不能够准确核算成本费用支出,因此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2005年,乙公司出售给丙公司的销售收入为550,(已经按照市场价值结算,不需要纳税调整),对应的销售成本为400万元,其中原材料成本为350万元,销售毛利为150万元(550-400),丙公司对外销售取得收入600万元(假设丙公司无其他收入),销售毛利为50万元(600-550)。
[税务分析] 乙公司2005年应纳企业所得税=300*33%=99万元
丙公司2005年应纳企业所得税=600*10%*33%=19.8万元
[筹划方案] 丙公司可以按照乙公司的要求购进原材料,发给乙公司加工成产品,丙公司收回加工产品后再对外销售,这样乙公司的大部分销售利润旧能够转移到丙公司。假设2005年度丙公司构进350万元原材料发给乙公司加工,乙公司发生加工费50元(400-350),同时乙公司向丙公司收取建功立业利润50万元,即丙公司向已公司支付加工费100万元(50+50),丙公司取得产品的成本为350+100=450万,如果丙公司按照600万元的价格出售,那么丙公司取得的销售毛利为150元比筹划前增加100万元,同时乙公司的加工毛利比筹划前的销售毛利响应减少了100万元,筹划后企业所得税税负为:
乙公司2005年应纳企业所得税=(300-100)*33%=66万元
丙公司2005年应纳企业所得税=600*10%*33%=19.8万元
即筹划后税负减少33万。。本例中总体税负减少的原因是丙公司的企业所得税负担与实现利润无关。如果乙企业能够将更多的利润合理的转移到丙公司,将进一步降低总体税收负担。此外,查账征收企业也可以通过购买核定征收企业的产品方式来转移利润。查账征收企业购进价每增加100元就能减少100元的利润,并减少所得税33万元。;而核定征收企业销售没增加100元只会增加企业所得税负担3.3万元(100*10%*33%)
【来源:中华会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