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营行为的税收筹划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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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我国税法的规定,兼营增值税和营业税项目的企业,应当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销售额,并分别按各自的计征方法和适用税率计算其应纳税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也就是说,如果纳税人增值税的适用税率是17%,营业税适用税率是3%,未分别核算的增值税和营业税项目销售收入,将应一并从高适用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这一征税规定说明,在兼营行为中,属于增值税的应税货物或劳务不论是否分开核算,都要征增值税,没有筹划余地;而对营业税的应税劳务,纳税人可以选择是否分开核算,以确定是缴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

[案例1]

某计算机公司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该公司既销售计算机硬件,也从事软件的开发与转让,某月硬件销售额为18万元,另接受委托开发并转让软件取得收入2万元,该企业应如何作税收筹划(硬件销售的税率为4%,转让无形资产的营业税税率为5%)?

不分开核算:

应纳增值税=200000÷(1十4%)×4%=7692(元)

分开核算:

应纳增值税=180000÷(1十4%)×4%=6923(元)

应纳营业税=20000×5%=1000(元)

所以不分开核算可以节税231元。

[案例]

某商厦2000年12月份的商品含税零售额为520万元,同时经营风味快餐,该月营业收入为80万元。商厦该月的不含税商品采购额为400万元,无增值税发票的快餐食品材料采购额为30万元(增值税税率为17%,营业税税率为5%)。

未分别核算:

应纳增值税=(520 80)/117%×17%-400×17%=19.18(万元)

分别核算:

应纳增值税=520/(1 17%)×17%-400×17%=7.56(万元)

应纳营业税=80×5%=4(万元)

分别核算可以为该商厦在流转税上节减7.62万元(19.18-7.56-4)。

【来源:中华会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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