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利用利息费用及有关费用进行税务筹划
土地增值税制度对房地产开发中作为财务费用的利息支出有两种列支方法:一是在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息范围内据实扣除,同时对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以下简称“合计数”)的5%计算扣除;二是对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可按上述“合计数”的10%计算扣除包括利息在内的全部费用支出。在实务中,以上两种方法计算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必然存在差异。因为第一种方法中允许“据实扣除”的利息和第二种方法中“合计数”的5%(即因包括利息费用而增加的部分)不一定相等。如果企业进行税务筹划,就要比较这两者的高低,选择其中扣除利息较高者对应的方法,作为企业的最后选择。如果允许“据实扣除”的利息费用较高,应选用第一种方法,单独计算利息支出;否则,应选用后一种方法,按“合计数”的10%扣除全部费用。
2.利用加计扣除进行税务筹划
土地增值税规定,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可按“合计数”的20%加计扣除项目金额,其他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不享受此项费用扣除。因此,当非房地产开发企业欲进入房地产业时,不宜作为其非主营项目,而应考虑重新设立一独立核算的、专门从事房地产开发和交易的关联企业。这样,不仅可以在房地产开发业务中享受加计扣除,实现土地增值税的税务筹划,而且可以在以后的各纳税年度中利用企业的关联关系实现其他税收的纳税筹划。比如,通过双方的销售收入分列,可使双方各自扣除交际应酬费时适用较高的扣除率,从而实现企业所得税的税务筹划。
【来源:中华会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