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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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业的所得税筹划,除通常的筹划方法外主要包括费用区分的筹划、设立分公司分摊费用的筹划和工资支出的筹划。

1、费用区分的筹划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第84号)对若干扣除项目,例如工资、薪金、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宣传费,利息等作了具体的规定。对限额扣除项目的筹划主要考虑两方面:

 (1)严格区分会务费(会议费),差旅费等项目与业务招待费

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比例为: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及其以下的,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净额的5‰;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3‰。在核算业务招待费时,应当注意不能将会务费、差旅费等挤入业务

招待费,否则对企业不利。因为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会议费、董事费,只要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均可获得全额扣除,不受比例的限制。

 (2)严格区分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国税发[2000]第8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广告费用所得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规定:体育文化行业,每一纳税年度广告费支出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8%的,可据实扣除。超过比例部分的广告支出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而且《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规定广告费支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 广告是通过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2)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应的发票;(3)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只有属上述范围内和销售(营业)收入8%的广告费的支出才能在本期税前扣除。

业务宣传费是指未通过媒体传播的广告性质的业务宣传费用,包括广告性质的礼品支出等。《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业务宣传费在不超过其当年销售(营业)收入5‰范围内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永远不得扣除。

广告费属于时间性差异,而业务宣传费属于永久性差异,如果将广告费混入业务宣传费,对企业十分不利。企业应当在“营业费用”中分别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核算。值得一提的是,如果因为本期没有发生业务宣传费,而故意将超过税前扣除标准的广告费挤入业务宣传费并申报扣除,则属于偷税行为。

2、设立分公司分摊费用的筹划

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均是以营业收入为依据计算扣除限额的,如果纳税人将企业的发行部门设立成一个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将图书、报纸、期刊以及音像制品销售给公司,再由公司对外销售,这样就增加了一道营业收入,而整个利益集团的利润总额并未改变,费用扣除的“限额”就增加了。

例:某期刊杂志社2001年度实现杂志销售收入800万元,“管理费用”中列支业务招待费5万元,“营业费用”中列支广告费70万元,业务宣传费5万元,税前会计利润总额为50万元。按以上扣除比例规定,其可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为4万元,业务招待费超支额为1万元;广告费超支额为6万元,业务直传费超支额为1万元。不考虑其他调整事项。

该企业总计应纳税所得额为50+1+6+1=58万元,应纳所得税19.14万元。若杂志社将期刊以750万元价格销售给新设的发行公司,发行公司再以800万元的价格对外销售,杂志社与发行公司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分别为2万元、3万元;广告费分别为20万元、50万元;业务宣传费分别为2万元、3万元。假设杂志社的税前利润为20万元,发行公司的税前利润为30万元,则两企业分别缴纳企业所得税,各项费用均不超过税法规定的标准,整个利益集团应纳所得税额为16.5万元,节省所得税2.64万元。

但设立发行公司也会因此增加一些管理成本。纳税人应根据企业规模的大小以及产品的具体特点,兼顾成本与效益原则,从长远利益考虑,决定是否设立分公司。

3、工资、薪金支出的筹划

非工效挂钩的企业,工资、薪金按计税工资规定扣除。计税工资人均月扣除最高限额为800元。实际月发放的工资低于800元按实际的扣除,高于800元只能按800元扣除。全年全企业的计税工资扣除标准=该企业年任职及雇佣员工平均人数×当地政府规定的人均月计税工资标准×12。这里的职工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工、临时工。在实务中我们要注意不能遗漏了临时工、合同工。另外,当实际发放的工资月超过800元时,应尽量将超过部分转化为可税前扣除的其他福利,如: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等。

【来源:中华会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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