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企业是一家由国有棉纺织企业改制而成的民营企业,现有7万锭的年纺纱生产能力。改制后的A企业由于产权明晰、职工身份的转变,昔日的国企“老字号”焕发出勃勃生机。
2003年8月,该公司被告知已获得生产企业自营产品出口经营权。企业老总获悉此消息后,在董事会上提出了投资6000万元,收购同行业B企业的设想。就在此事准备实施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3]222号)。根据文件得知,该公司的棉纱产品出口退税率由现行的17%下调至13%(从2004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新政策后,该企业2004年的棉纱产品出口成本将增加4个百分点。这就使A企业的老总提出的“立足内地,走向国际”的企业经营思路产生了障碍。
分析:A公司在立足内销市场的前提下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的经营战略是正确的。与其通过投资6000万元收购B纺织企业来专门进行棉纱产品的出口生产,不如用“借鸡生蛋”的方式,收购其他厂商所生产的棉纱产品来进行货物的自营出口。从而实现其“立足内地,走向国际”的战略目标。理论依据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产品视同自产产品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1170号):生产企业出口外购的产品,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视同自产货物办理退税。
(一)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
(二)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外商提供给本企业使用的商标;
(三)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
如果A企业能够按照上述政策的要求外购棉纱产品,其有利之处在于:一是能够省下6000万元的并购费用;二是所收购的视同自产产品的棉纱可由供货商向当地主管机关申请开具税率为6.8%的增值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而且可享受生产企业出口产品以及免、抵、退税的政策优惠;三是这种收购行为有利于向供货商进行出口产品成本的摊薄转嫁。
该事务所的注册税务师帮A公司的决策层算了这样一笔账。
假如A企业在2004年出口全棉产品,其离岸价为19000元/吨,由于出口退税率下调4个百分点使其全棉的销售成本每吨上升了760元。
为了弥补出口产品生产能力的不足,A企业根据国税函[2002]1170号文件对收购视同自产货物的供货商无区域、数量限制的规定,通过报刊电视和电子商务等大众媒体在本地区乃至更广大的范围内选择若干商家采购质优价廉的棉纱产品,从而尽可能地达到摊薄并转嫁由于出口产品退税率降低使本企业出口产品销售成本增加的目的。
假设A企业2004年出口全棉产品4000吨,其成本增加额为304万元,即4000×760=3040000(元)。很显然,由某一商家来为A企业承担出口产品成本增加额是不现实的,但A企业如果选择若干家(本例假设为10家)供货商来进行成本摊薄,则有10家供货商的年均供货数量为4000÷10=400(吨),均供货成本则为:400×760=304000(元)。
A企业的决策层在听取了该税务师事物所的建议后,一致认为“借鸡生蛋”的方式最具可行性。因此法人代表明确表示:放弃原拟订并购B企业的计划。企业的财务老总还与该所的税务专家们一道共同进行了如下节税测算。
A企业在2004年元月购进一批视同自产的全棉纱,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2000万元,外购的货物准予抵扣的进项税款为340万元。另购进原材料800万元,准予抵扣税款126万元,当月该公司生产的内销货物销售额为1000万元,价税合计1170万元,本月产品出口离岸价折合人民币2000万元(毛利率20%)。
1.不予抵扣税额=2000×(17%-13%)=80(万元);
2.当期的应纳税额=1000×17%-(340+126-80)=170-386=-216(万元);
3.按照退税率计算,退税额为2000×13%=260(万元);经过比较,所以当期的应退税216万元;应免抵税=260-216=44(万元)。
由上述计算可知,A企业元月份由于出口视同自产的产品而获得退税额可达216万元,如按此出口销售额一年不变来计算,2004年全年所获得的退税额将达2592万元,即216×12=2592(万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2]152号)精神,A企业在申报免、抵、退税时,须按当月实际出口情况注明视同自产产品的出口额。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视同自产产品,凡不超过当月自产产品出口额的50%的,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按有关文件规定审核无误后办理免、抵、退税;凡超过当月自产产品出口额50%的,主管税务机关在核实全部视同自产产品供货业务纳税情况正确无误后,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核对后,方可免、抵、退税。
【来源:中华会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