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税收筹划失败案例的启示
返回

案情介绍:

某物资企业主营业务是经销生铁,每年为某铸造厂采购大量的生铁并负责运输。为了减少按销售额征收的地方税收附加和降低按增值税税收负担,该公司设计了这样的税收筹划方案:将为铸造厂的采购生铁改为代购生铁。由物资公司每月为铸造厂负责联系5000吨的生铁采购业务,向其收取每吨10元的中介手续费用,并将生铁从钢铁厂提出运送到铸造厂,每吨收取运费40元。通过该方案可以节省因近亿元销售额产生的地方税收附加,同时,由于手续费和运输费征收营业税而不征收增值税,也节省了大量税费支出。

年末,该市国税局稽查局在对某物资经销实业公司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经过比较、核对发现,该公司该年度生铁销售收入比去年同期巨大额度的减少;检查该公司“其他业务收入”账簿,又发现其他业务收入比上年大幅增加,并且每月都有一笔固定的5万元手续费收入和20万元运输收入。经询问记账人员,得知该收入是为铸造厂代购得生铁的手续费和运输费;经进一步到银行查询该公司资金往来情况,证实了该公司经常收到铸造厂的结算汇款,且该公司也有汇给生铁供应厂某钢铁厂的货款,但二者之间没有观察到存在直接的对应关系。因此,检查人员认为该公司代购生铁业务不成立,涉嫌偷税,并要求该物资公司补交近千万元的增值税。

案例分析:

根据相关规定和该公司的会计记录,税务机关提出的处罚方案是符合以下规定: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1994]财税字第026号)第5条规定:代购货物行为,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征收增值税。(一)受托方不垫付资金;(二)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三)受托方按照销货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由于该公司的账务处理不能清晰反映与铸铁厂、钢铁厂三方之间的资金往来,使得税务人员有理由认为上述业务违背了“受托方不垫付资金”的规定,从而不认可是代购货物业务。

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5条第1款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当该公司的上述经济业务不被税务人员认同为代购货物时,理所当然地会将收取的手续费、运输费作为价外费用征收增值税。

案例启示:

这是一起典型的因会计基础核算不规范造成税收筹划失败的案例。通过这个案例给予我们以下启示:

一、会计核算要规范。当前很多企业重税收筹划,轻会计基础核算的倾向,尤其在许多中小企业当中还存在这样的误区:会计账务处理模糊是应付税务检查的好办法。其实这是个非常错误的观点。本案例就是由于该公司对代购业务没有规范的会计记录,没有可靠的资金往来记录以证明物资公司没有垫付资金,税务检查人员不认可代购业务,从而使得一个很好的筹划方案失败。而且模糊的会计财务处理往往还使税收检查人员认为会计记录是虚假记录,从而加大他们的检查力度与深度。

二、科目设置要灵活。企业设置会计科目是会计制度设计的一项内容,在真实反映经济业务,遵守会计核算基本原则的前提下,企业应灵活设置会计科目。然而在实务中,很多企业在设置科目时都是机械地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设置会计科目。该物资公司之所以没有对代购业务进行会计处理,主要是由于《企业会计制度》对代购业务没有相应的规定,也没有相应的会计科目对代购业务进行核算。其实在《企业会计制度——会计科目与会计报表》总说明第二款有如下规定:“企业应按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以及对外提供统一的财务会计报告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减少或合并某些会计科目。”因此,在本案例,该物资公司可以自行设置“代购商品款”来核算代购业务的经济业务,以便于税收检查人员检查。

三、形式要件要合规。税收检查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检查会计记录的形式要件是否符合相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财务会计强调“实质重于形式”,而税收检查在强调实质的同时,更重视形式要件。一项经济业务的税务处理要得到税收人员的认可首先要做到形式要件符合规定。本案例所设计的税收筹划方案失败的原因就是因“受托方不垫付资金”这个形式要件不符合规定。不垫付资金并不代表不做业务,在本案例中,只要在会计记录中做到在未收到铸造厂资金的前提下不支付钢铁厂货款就符合了“受托方不垫付资金”这个形式要件,同时还要和铸造厂签订代购合同以证明代购业务的存在,这也是形式要件合规的一项重要内容。因此,在设计税收筹划方案时要十分注意形式要件的合法性。

【来源:中华会计人】

 
* 技术支持单位:浙江衡信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