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企业视闲置固定资产为“鸡肋”,用之无利,弃之可惜,因此通常把其深藏于仓库,任其一天天毁损。其实,通过税收筹划,盘活闲置固定资产,使其物尽其用,变费为宝,大有文章可做。
通过出租换取折旧对企业在较短的时间内闲置不用的固定资产,企业可以选择经营性租出的方式,将固定资产租给短期需要使用该项固定资产的企业。出租,企业除获得一定的租金收入外,最重要的是可以对该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也许有人会问,固定资产闲置不用,企业不用缴税;只要出租,就要缴纳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收入减去税费后,所剩无几,不值得做。
其实,无论如何缴税,税费仅占出租收入的一部分,一般来讲,固定资产出租后,应该有盈余。问题在于,如果该资产有人愿租赁,只是出的价格太低,是否应该出租?这时,不能仅考虑租金收入多少,需要考虑该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问题。
例如,某企业A有一机器设备,原值为100万元,按直线折旧法计提折旧,折旧年限为10年,期满无残值。目前已提折旧2年,因为各种原因,目前无法用上。预计2年后企业扩大生产规模,将使用该设备。按规定,未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外的固定资产,不得计提折旧。也就意味着,如果企业不把该设备出租的话,企业在2年内将少提折旧20万元,多缴纳企业所得税6万多元。
最好的办法是将该设备租出去。某企业B愿以每年8万元的租金租赁该资产。A企业开始时认为价格太低,达不到每年10万元的折旧额,不大愿意出租。在考虑到资产出租后能计提折旧的因素后,最终将该设备租给了B企业。8万元的收入缴纳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后,还有5万多元的净利润。实际上,通过出租,A企业在2年内可以多获16万元的利润。
在出租闲置不用的固定资产时,企业应注意两个问题。首先,如果万不得已出租价格太低的话,尽量不要出租给关联企业,否则有被税务机关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的风险;其次,对于出租房屋,应考虑房产税问题。因为闲置房产,在一定条件下可能享受免征房产税的优惠,而一旦出租,就不能享受此待遇,要考虑到这方面的影响,综合评估。
对外转让增加收益对企业在较长的时间内闲置不用的固定资产,企业可以选择融资性租出、对外投资、非货币性交易换出固定资产的方式。融资性租出可以视同为企业进行分期收款方式的销售,租入设备的企业可以计提折旧,相对讲更愿意被接受。对于所有权转移的固定资产,超过原值的企业要缴纳2%的增值税,出售时应控制销、售价格。有时销售价格高不一定能多获利;对于不动产的转移,企业要缴纳营业税。企业用固定资产对外投资,拥有被投资企业一定份额的股份,可以定期获得股息。这里面,企业采取非货币性交易换出固定资产方式(即以物易物的方式换得企业需要的固定资产),值得企业研究。以物易物,通常被视为按市场同类资产的价值销售,要缴纳相关税费。通过这种方式,可更好满足企业生产经营的需要。
对外捐赠获取税收利益
对那些已经计提了大部分折旧或对企业作用不大的闲置固定资产,企业可以考虑将其捐出。对企业而言,相当于用低成本做了一个宣传企业的广告。如企业有一些陈旧的体育设施已不使用,通过捐赠,既可以发挥设备的余热,又可以抵扣一部分应纳税所得额。但捐赠时应注意选择受赠人和捐赠的时机,因为税法对不同捐赠的税务处理规定不同。例如,企业通过非营利机构和国家机关向红十字事业、老年服务机构、农村义务教育等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而对于企业向中国绿化基金会、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的捐赠等可按税收法规规定的比例(多数为3%)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不能全额抵扣。如果企业当年捐赠已超过了扣除比例,那么,企业可考虑将捐赠物分开,将一部分捐赠物递延到下年捐赠。这样,既达到了捐赠的目的,又可为企业节约税费。
【来源:中华会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