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因贪图节税而忽略了其他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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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建安公司得知当地某大公司有一项总投资2100万元的工程欲发包。于是建安公司便运用多方面关系承揽此项工程。经与那家大公司协调,建安公司可供选择的方案有两个。一个是建安公司只负责工程的协调业务,促成另一家公司承包此项工程,然后向另一家公司收取服务费。一个是建安公司直接与该大公司签订承包合同,然后再将工程转包给另外一家公司。面对这两个方案,建安公司老板不知如何选择,便向注册税务师征求意见。

注册税务师老王在弄清有关情况之后,告诉建安公司的老板。营业税有关法规规定,服务业与建筑业营业税税率分别为5%和3%。假如选择方案一,那么就应该按服务业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假如选择方案二,那么就应该按建筑业3%的税率缴纳营业税。两个方案在缴纳营业税方面相差两个百分点。建安公司老板听完老王的话十分兴奋。于是,老王便为其进行了详细测算。在方案一中建安公司处于“中间人”的角色,假如建安公司收取100万元的服务费。那么建安公司应该缴纳的营业税为100×5%=5(万元)。在方案二中假设建安公司以2000万元的价格转包,那么建安公司应该缴纳的营业税为(2100-2000)×3%=3(万元)。也就是说,在利润相同的情况下,如果选择承包方案,就会节省2万元的税款。建安公司老板见此十分高兴当即决定采用承包方案。此时注册税务师老王在一旁提醒建安公司的老板,承包方案相对中介方案而言,虽然节省税款但是风险却大于中介方案。建安公司老板听后觉得老王所说的有一定道理。不过,他认为他只是将工程转包,就算万一出现问题承担责任的也应该是接受转包的公司。于是建安公司老板便选择了承包方案。

建安公司按照原来约定与那家大公司签订合同之后,又与另外一家建筑公司签订了转包合同。在合同刚开始执行阶段,一切进展都十分顺利,然而当工程进展到一半的时候。接受转包的那家建筑公司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被法院查封部分资产致使工程不能如期完工。由于在规定的工期内没有完工,那家大公司要求作为第一承包人的建安公司承担责任。在此种情况下,建安公司只好按照当初的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21万元。建安公司支付给那家大公司违约金之后,便打算向接受转包的那家公司追偿。此时接受转包的那家公司却因资不抵债被宣布破产,作为破产债权人建安公司仅仅得到3万元的补偿。

为节省2万元的税款却使自己损失了18万元,建安公司的老板后悔当初没有认真考虑注册税务师老王的建议,一味贪图节税收益而忽略了风险的存在。

【来源:中华会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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