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家”可节税 听起来很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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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某市的湍河汽车修理厂是一对小夫妻开的,生意做得红红火火,还成了某知名汽车生产厂家在本地的包修点。汽修厂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05年不含税修理费收入在80万元左右,修理费收入主要分为工时费和材料费,工时费占20%左右,材料费占80%左右。

2006年初,邻近地段又开了几家汽车修理厂,生意有些不好做,为了保证利润,维持日常经营,就只能在减少支出上想办法,而增值税支出就占了整体支出的很大一部分,能不能想办法合法节省些税金支出呢?

他们咨询了某税务师事务所,税务师小张经分析后建议“分家”可以节省部分增值税支出,“分家”不是指夫妻两人分开过,而是指汽修厂的业务分开核算。小张说,汽车修理费收入可以分为工时费和材料费,分不开的话需做为修理费收入按6%的税率缴纳增值税,如果夫妻两人能把工时费和材料费分开经营、分开核算的话,工时费税率仍是6%,而配件销售只用按4%的税率计算。分开的办法是把材料这块销售独立出去,另外成立一个汽车配件零售门市部。如果维持2005年经营规模的话,2006年可能就要节省80×80%×(6%-4%)=1.28万元左右税金支出。

税务师小张又指出,修理厂负责纯汽车修理业务,零售门市部负责汽车配件零售。修理厂更换零部件让车主到汽车配件零售门市部购买,修理厂负责更换,零售门市部负责供应配件,各司其职。小张最后提醒,修理厂与门市部必须是两个独立核算的单位,在税收上分别申报纳税,业务注意不能混在一起,另外还要注意这样的筹划只是理论上的分析,还要认真考虑是否对正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后才能付诸实施。

夫妻二人对能节税1.28万元很是动心,能合法节省税收支出又何乐而不为呢?两人马上行动,开始“分家”,新办了汽车配件零售门市部的税务登记证,丈夫负责修理厂,妻子负责门市部,而没有把小张的风险提醒当回事。

但事情总是想着简单,做起来却完全不是那么回事,“分家”后的几个月内,麻烦一个接着一个来了。

原来有一些老客户是一般纳税人企业,需要取得修理厂到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分家”之后,修理厂和配件零售门市部就只能分别到税务机关代开一张税率6%的修理发票和一张税率4%的销售专用发票,这样在相同价格下客户的利益就受了损,因为可抵扣的税款比过去少了。而邻近修理厂代开的还是一张税率为6%的专用发票,为了能多抵扣税款,这些客户自然就到邻近的修理厂修车了。

修理厂更换零部件时强制让车主到汽车配件零售门市部购买的措施,让很多车主不高兴,说这样不合理,应当也允许车主自行货比三家到其他地方购买零配件后再送来维修,否则就不再到修理厂修车,为使修理业务不再流失,修理厂只好默许。由于工时费的价格在行业内是透明的,利润不高,利润主要来自零配件销售,如果配件卖不起高价的话,总体利润也就随之减少了。

以某汽车生产厂家在本地的包修点身份而得到的包修业务也受到了影响。汽车包修后和汽车生产厂家的结算凭据主要是维修发票和维修清单,据此厂家再返还零配件费和维修费。 “分家”之后,零配件销售发票上面没有写车型车号,只是单纯的零件销售,不被生产厂家认可,不能返还,只有修理费发票上的工时费厂家认可予以返还,但这一块收入极少。 “分家”后由于配件销售发票汽车生产厂家不认可,修理厂对需要更换零件的包修业务也不敢再接了。另外,拥有包修点资格还需要每年有一定的维修费总发生额。如果年维修费总发生额达不到一定标准后有可能被取消定点维修资格,“分家”后包修业务少了,下一年能否继续包修资格也成了问题。

 “分家”后修理厂与门市部是两个独立核算的单位,需要让车主到两个地方付款,两个地方开发票。但对于车主而言,只是一个修车行为,感到极为不便,为了方便车主,也为了不影响业务,夫妻二人想出了一个办法,由维修厂专人收款,然后派专人到汽车配件零售门市部代购,同时代车主取回配件零售发票。刚开始经办人员还向车主说明是代购零件,后来经办人员为了图省事,也不说代购了,发生修车业务就直接给车主开具两张发票。这下子惹了更大的麻烦,部分车主从修理厂收到两张发票后感到修理厂有偷税嫌疑,举报到了税务机关,税务人员找上了门,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销售代销货物应视同销售,让修理厂又补了一道税。

夫妻二人“分家”四个月,业务量比同期下降了60%,同时还屡屡被税务机关找上门,背了不好的名声,在同行面前抬不起头。近期,听说为了不再惹麻烦,他们已开始着手合并了。

【来源:中户会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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