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某管道煤气公司因初装费开征营业税,导致税收急剧上升,造成前期开发资金困难。律师接受委托后,通过实地调查及多方分析,决定将初装费与煤气销售量进行关联,并设计制作了特定的用户用气合约书。合约书规定,初装费暂按押金方式收取,凡用户在约定的时间内,用气达到一定量,可以返还押金。该合约对企业而言,如果用户用气达到约定量,返还的初装费可以从煤气销售增长产生的赢利中弥补,如果用户用气达不到约定量,则押金转作初装费,延缓了纳税时间,提供了资金周转;对用户而言,初装费返还总比不返还好,当然乐意接受该合约;对国家而言,即使企业返还了初装费,少交了营业税,但用气量的增长,带动了增值税的增长,国家并无损失。该方案出台后,得到了当地税务部门的认可,缓解了企业前期开发资金紧张的危机。该方案一定程度上取得了国家与企业之间的“双赢”,在客观上还适应了居民强烈要求减轻初装费的呼声。
【来源:中华会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