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股票期权三个环节缴税(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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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4.例2中,麦克于2006年3月1日将其拥有的该电讯公司1万股股票全部以每股17元转让(假设没有其他税费),当初购买该股票时,每股市场价是13元,因此他每股挣了4元钱,应纳税所得额=(17-13)×10000=40000(元)。由于麦克2006年在中国境内只停留到5月31日,因此他2006年度在中国境内只有5个月时间,因此,根据税法规定,麦克不是中国的居民纳税人,因此他在境外转让私有财产取得的所得不需要在中国纳税。

如果麦克在中国的时间超过5年且从第6年起每年在中国境内都呆满1年,他就成为了中国的居民纳税人,那么他的全球所得均必须在中国纳税,这笔股票转让所得当然也必须在中国纳税,只是在境外已纳的税款可以按规定在中国境内计税时抵扣。

股息红利所得也纳税所得的形成:员工拥有股票后并不转让而是坐等企业分派股息红利,其取得的所得属于个人所得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应税项目。

征免税界限:员工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征免税界限视该员工的纳税义务而定,中国居民应当就股息红利全额纳税,外籍人员应当按税收协定或其他规定执行,如外籍人员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不纳税,或按中外双边税收协定规定的限定税率(有的7%、有的10%等)缴纳。

税款计算办法:应纳税所得额=股息或分红额;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或限定税率)。

举例说明:例5.例1中仇文所在的上市公司于2006年初决定对2005年度的股票进行现金分红,每股分0.8元(含税),仇文有10000股,共分得红利8000元。公司在设计分红时必须考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工作,即要为仇文的红利扣缴个人所得税=8000×20%=1600(元),并负责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来源:中国会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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