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房产大厦因项目公司后期资金不足,变成“烂尾工程”。某民营企业拟收购该楼盘,初期打算以项目转让方式进行收购。但经咨询,税务部门仍要求按不动产移转征收营业税、土地增殖税以及契税等。由于标的巨大,税费太高,该民营企业老总一时陷入犹豫不决中。税务律师接受该民营企业委托后,经分析,股权收购方式虽然简单,且无税赋成本,但却保留了原项目公司,而该项目公司没有任何税收优惠政策可享受,不能享受所得税以及营业税返还,这对后期售楼不利;项目转让、联建、合建方式,虽然规避了原项目公司的隐性债务,但移转不动产的税赋无可避免;委托开发方式虽然前期税赋不大,但后期项目移转,将导致更大的税赋。经综合比较,律师决定采纳如下方案:先由该民营企业成立一家能够享受税收优惠的公司,再由该公司以吸收合并方式兼并可蒙房地产公司,项目随公司而转移,而国家法律法规对兼并明确给予税收优惠,免征不动产移转中的营业税、土地增殖税及契税。对于吸收合并中的债务风险,则采用由被兼并方提供担保的方式予以防范。该方案已正式采纳并实施,大厦又重新恢复了施工
【来源:中国会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