巧签押金合同的节税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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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食品公司是一家生产高档精致奎面的企业,产品远销外省市,包装箱用量特别大。该公司对随同产品外销的包装箱一般都会收取数量不等的押金,待包装箱收回时,退回押金。由于产品销售地大多较远,一般要超过一年时间才能退回包装箱。收取押金时,签订押金合同,明确双方责任。前几年,企业总是根据实际退还时间签订合同,每年税务检查时总要补税罚款六七万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国税函[1995]288号)规定,对收取1年以上的押金,无论是否退还均应并入销售额征税,按包装物所包装的货物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该公司收取的押金大多在一年以后退还,当然要按规定缴税。如果在签订包装箱押金合同时,将收取押金时间控制在一年内,超过一年仍未退还包装箱的,通知客户办理退款手续,重新签订合同。这样,将收取的包装箱押金退还时间都控制在一年内,就不会缴增值税。

公司组织销售人员对近几年来的包装箱押金合同一一清理,对收取时间即将超过一年的,通知客户迅速办理退款手续,重新签订合同再另外收取押金。以后,指派一名会计负责包装箱押金合同签订和管理包装箱台账,全部录入计算机,随时进行清查。今年年初,税务部门对公司开展税收检查,再也没有发现一笔押金超过一年未退还的现象。这个筹划方案使公司比往年节税至少在4万元以上。

【来源:中国会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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