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和监督,是对会计信息质量实行源头控制的重要环节,是会计基础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规范》第七十五条在重申《会计法》关于对原始凭证审核监督规定的基础上,对有关监督程序和要求作出了相应规定。其基本要求是:
(1)对原始凭证真实性、合法性的审核和监督。《规范》在第七十五条中规定:“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弄虚作假、严重违法的原始凭证,在不予受理的同时,应当予以扣留,并及时向单位领导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追究当事人的责任。”这是对原始凭证真实性、合法性审核监督要求的规定。所谓不真实的原始凭证,是指原始凭证表述的事项与实际业务不符,是一种虚假的凭证;所谓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是指原始凭证所表述的事项与经济业务相符,但经济业务本身不符合法规制度的规定。如一张购货发票所表述的购货数量与实际购货数量不符,或者发票上的购货单价、金额被涂改,与实际单价、金额不符,这张购货发票是不真实的原始凭证;如果这张购货发票本身手续齐备,与验货情况相符,但所购买的货物属于需要经过一定批准手续的商品而未办理批准手续,这张购货发票就是不合法的原始凭证。《规范》规定,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会计人员有责任、也有权不予办理。对于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的是由于记录错误,有的是故意歪曲事实、弄虚作假等等。会计人员通过审核监督原始凭证,及时发现问题,采取相应措施,制止、纠正和揭露经济业务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保护单位、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并为保证会计数据的合法、真实打下基础。
(2)对原始凭证准确性、完整性的审核和监督。《规范》在第七十五条中同时规定:“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经办人员更正、补充。”这是对原始凭证准确性、完整性审核监督的具体要求。作为记账依据的原始凭证,不仅必须真实、合法,而且必须准确、完整。所谓不准确的原始凭证,是指原始凭证没有准确地表述经济活动真相,或在文字上、数字记录上发生差错等;所谓不完整的原始凭证,是指凭证上的文字说明、有关数字没有按会计制度的要求填写齐全。这类原始凭证主要是由于填制凭证人员在填写工作上的差错或疏忽造成的,只要退还经办人员改正记录或补充记录,仍可以作为记账依据。
认真审核原始凭证,确保其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是会计人员的基础工作之一,也是会计监督的重要环节。大量的会计事务都是从审核原始凭证开始的。对原始凭证的审核是否认真,直接影响会计核算的质量和会计工作秩序的正常进行。审核原始凭证,看似简单,但要做好这项工作并不容易,其中包含着很强的技术性、政策性和责任心。现实工作中存在的大量违法违纪问题,很大一部分都与对原始凭证把关不严有直接关系,致使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原始凭证做手脚、谋取非法利益,给国家、集体或者本单位造成不应有的损失。因此,执行《规范》关于审核监督原始凭证的规定,需要做许多工作:
①会计人员要认真学习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掌握经济业务合法与非法的界限。
②要总结在审核原始凭证方面的经验,提高判别原始凭证真实性、合法性的业务水平。
③要建立健全单位内部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从制度上防范原始凭证不真实、不合法、不准确、不完整的现象发生。
④要加强单位内部的票证管理。
【来源:财刀网学员 jinnushua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