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财政部于1999年发布《(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有关会计处理问题补充规定》,要求计提包括坏账准备、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存货跌价准备和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在内的四项准备之后,2000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制度》又将计提减值准备的范围扩大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和委托贷款。但在2006年新的《企业会计准则》颁布之前,我国还没有统一的资产减值会计准则,对各项资产减值的规定散见于各个独立的具体会计准则之中,对于很多具体问题没有详细统一的规定。会计实务中存在着企业主观随意计提减值准备的现象。有学者对资产减值的计提进行了实证研究,如梅良勇、文豪、汪海粟、汤湘希(2007)的实证研究表明上市公司为了使净资产收益率达到监管部门的要求,可能利用无形资产减值准备进行盈余操纵;刘霞玲、程呈(2006)基于我国服装行业上市公司的调查,认为企业资产减值准备提取的主观随意性大,依然是企业操纵经营业绩的有力工具。新企业会计准则包括了资产减值会计准则,即《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对资产减值会计核算有了较为详细统一的规定,这对抑制企业主观随意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有积极的作用。笔者认为,为了保证资产减值会计准则的有效实施,最大程度地抑制企业主观随意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根本措施是规范资产减值会计核算所依据的原始凭证。财务会计的基本程序是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而确认和计量的原始资料是原始凭证,若不对资产减值原始凭证进行规范,势必会造成资产减值确认、计量的无序状态,最终影响资产减值会计准则的有效实施。
【来源:无忧会计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