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法定公益、救济性捐赠扣除额及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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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国有工业企业2007年利润总额为700万。在汇算清缴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时,对有关收支项目进行纳税调整后,得出应纳税所得额为800万元,应纳所得税额为200万元。2008年3月,该企业按上述数额汇算清缴了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2008年5月,税务部门在税务检查时,发现该企业以下几项业务事项:

 (1)2007年3月,该企业通过民政部门向灾区捐款90万元,在营业外支出中列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未作纳税调整。

 (2)2007年6月,该企业为解决职工子女上学问题,直接向某小学捐款50万元,在营业外支出中列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未作纳税调整。

 (3)2007年7月,该企业将在建工程应负担的贷款利息l0万元计入当年财务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未作纳税调整。

已知:企业适用所得税税率为25%。

要求:

(1)计算该企业2007年度法定公益、救济性捐赠扣除额;

(2)计算该企业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3)计算该企业2007年度应补缴企业所得税税额。

答:(1)该企业2007年度法定公益、救济性捐赠扣除额=700×12%=84(万元)

(2)该企业2007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800+90+50+10)-84=866(万元)

(3)该企业2007年度应补缴企业所得税税额=866×25%-200=16.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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