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所得税准予扣除项目、不得扣除项目及应纳税额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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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天然日用品公司,2008年1月1日成立,2月份开始生产、经营,税务机关确认的应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处理的开办费为90万元,摊销期限5年,2008年发生以下业务:

(1)取得主营业务收入1000万元,其他业务收入10万元,利息收入8万元。

(2)主营业务成本650万元,其他业务成本6万元。

(3)发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财务费用200万元;其中,管理费用中有当期列支的开办费90万元,发生的销售税金及附加为30万元。

(4)转让旧汽车一辆,取得转让收入18万元,汽车原值24万元,累计折旧9.12万元。

(5)2008年12月购入生产设备一台,价值80万元。

(6)营业外支出借方发生额4万元,其中2007年向工商银行贷款到期无力偿还,被银行加收罚息3万元,税款滞纳金1万元。

要求:请根据以上资料计算天然日用品公司2008年应纳所得税额。

 

答: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开办费,应当从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分期扣除。所以,企业2008年可扣除的开办费摊销费用=90÷(5×12)×10=15(万元)

企业当期可扣除的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财务费用=200-(90-15)=125(万元)

购入生产设备为资产购置成本不得在税前扣除;纳税人因违反税法规定,被处以的滞纳金,不得扣除;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被有关部门处以的罚金、罚款,以及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不得扣除;但纳税人逾期归还银行贷款,银行按规定加收的罚息,不属于行政性罚款,允许在税前扣除。

应纳税所得额=1000+10+8+18-650-6-125-30-(24-9.12)-3=207.12(万元)

应纳所得税额=207.12×25%=51.7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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