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资、特许使用费、稿酬所得及科技发明奖应纳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返回

税务机关对某研究所专家张某2009年度个人收入进行调查,经核实张某2009年1~12月份个人所得情况如下:

(1)每月取得工资收入1500元,1~12月份共计18000元;

(2)5月份向某公司提供-项专有技术,-次取得特许权使用费50000元;

(3)7月份出版-本专著,取得稿酬12000元;

(4)9月份取得省政府颁发的科技发明奖20000元。

在上述各项所得中,张某均未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有关单位也未履行代扣代缴税款义务。

要求:计算张某2006年应补缴的个人所得税税款。

答:(1)工资收入未超过2000元,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2)特许权使用费应纳的个人所得税

    =50000×(1-20%)×20%=8000(元)

(3)稿酬所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

  =12000×(1-20%)×20%×(1-30%)=1344(元)

(4)省政府颁发的科技发明奖20000元免税。

张某2006年应纳个人所得税税款9344元(8000+1344),应补缴个人所得税税款9344元。

 
* 技术支持单位:浙江衡信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