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机关对某研究所专家张某2009年度个人收入进行调查,经核实张某2009年1~12月份个人所得情况如下:
(1)每月取得工资收入1500元,1~12月份共计18000元;
(2)5月份向某公司提供-项专有技术,-次取得特许权使用费50000元;
(3)7月份出版-本专著,取得稿酬12000元;
(4)9月份取得省政府颁发的科技发明奖20000元。
在上述各项所得中,张某均未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有关单位也未履行代扣代缴税款义务。
要求:计算张某2006年应补缴的个人所得税税款。
答:(1)工资收入未超过2000元,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2)特许权使用费应纳的个人所得税
=50000×(1-20%)×20%=8000(元)
(3)稿酬所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
=12000×(1-20%)×20%×(1-30%)=1344(元)
(4)省政府颁发的科技发明奖20000元免税。
张某2006年应纳个人所得税税款9344元(8000+1344),应补缴个人所得税税款934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