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企业以生产白酒为主,适用25%的所得税税率,2008年销售收入净额9400万元,年终进行所得税纳税申报时,企业计算的全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050万元,并已经按适用税率缴纳了所得税款262.5万元。经税务机关查证,发现以下问题:
(1)本年2月份购入并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价值80万元,预计净残值4万元,税法规定按5年的直线法计提折旧,本单位会计直接作管理费用一次从收入中扣除。
(2)本年6月收到财政拨款60万元,已经并入应纳税所得额。
(3)全年发生赞助支出120万元,已经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要求:
(1)分析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哪些项目计算错误,如何进行调整?
(2)计算调整后全年应纳所得税及年终应补(退)所得税。
答:(1)以下项目计算错误,应予调整
①固定资产全额扣除错误
本年允许扣除的折旧额=(80-4)÷(5×12)×10=12.67(万元)
调增应纳税所得额=80-12.67=67.33(万元)
②财政拨款并入应纳税所得额错误
财政拨款为不征税的收入
调减应纳税所得额60万元
③赞助支出扣除错误
赞助支出为不得扣除项目
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20万元
(2)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1050+67.33-60+120=1177.33(万元)
全年应缴纳所得税=1177.33×25%=294.33(万元)
年终应补缴所得税=294.33-262.5=31.8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