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承兑汇票风险实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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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通过建行某支行对银行承兑汇票审计的一个案例,来分析如何发现和防范银行承兑汇票业务风险。

建行A支行2005年1月13日为甲公司办理了10笔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每笔1000万元,合计金额1亿元。出票日期均为2005年1月13日,已经办理,期限均为6个月。所办银行承兑汇票依据同一份客户购销合同办理,用于从乙公司购买1万吨钢材,收款人为乙公司。10笔银行承兑汇票均采用100%保证金的担保方式,均于2005年7月13日到期结清。

出票人甲公司注册资本510万元,经营范围为建材、计算机耗材、计算机软件开发等高科技产品。

查询出票人的一般存款帐户、保证金帐户发现:企业一般存款帐户2005年1月13日开户,同日,存入现金2.4万元,乙集团转账支票转入200万元,丙公司从某农行汇入资金9797.60万元,合计金额1亿元。2005年1月13日当日,1亿元存款经转帐后存入保证金帐户,一般存款户余额为零。2005年1月13日至2005年3月31日,该一般存款帐户未发生业务,帐户余额一直为零。

从到期10笔银行承兑汇票背书情况看,承兑汇票收款人丁公司将10笔银行承兑汇票在当地商业银行办理贴现,后由当地商业银行转贴现给中国银行某市分行。

如果仅从上述表面情况来看,这10笔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已经结清,没有什么问题。但通过对该银行承兑汇票的真实交易和审批程序进行审计,发现该1亿元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在操作上却存在较大的风险隐患,值得银行以此为鉴。

第一,该银行承兑汇票未严格审核企业经营管理,而存在银行因客户违约、违法而面临的风险。

该10笔银行承兑汇票2005年1月13日办理,客户购销合同2004年12月19日签订,合同金额1.04亿元。所办银行承兑汇票用于购买钢材,数量达1万吨。按合同约定,2005年1月31日前结清货款。经查询甲公司2005年3月31日会计报表,企业销售成本与存货科目合计数金额8300万元,却小于合同金额,这表明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依据的销售合同不实。银行A支行上述10笔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档案的《信贷业务真实性审核声明》、《经营主责任人声明书》均记载企业申报材料真实。这说明经办行对异地企业的出票人,在业务受理环节未未严格审核企业的经营管理状况,也未按审慎性原则查询人民银行“银行信贷咨询系统”有关该企业信贷业务信息资料,未预测异地大额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存在的固有风险,存在银行因客户违约、违法而面临的各种风险。

第二,未对异地企业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交易背景和目的的真实性进行严格审核。

该10笔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出票人甲公司为经办行建行A支行的异地企业,注册资本510万元,经营范围:建材、计算机耗材、计算机软件等开发等高科技产品。工商执照记载,企业组织形式为有限公司。从企业组织形式、注册资本和经营范围分析,出票人注册资本与经营规模均不属大型股份有限公司,所办银行承兑汇票金额达1亿元,而且企业会计报表不支持1亿元的合同交易,表明企业贸易背景不真实。我国目前的金融监管法规严禁金融机构为企业办理贸易背景不真实的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经办行面临监管风险。

第三,银行办理异地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未备案。

出票人一般存款户出票当日开立,10笔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保证金在出票的当日由异地企业汇入,数额巨大而且与汇入企业的规模不相称,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以后无任何业务发生,余额一直为0,符合2003年1月3日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2号(公布施行《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大额可疑资金的特征。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经办行A支行在受理时未经人民银行备案,不符合《贷款通则》第五十九条“贷款人发放异地贷款,或者接受异地存款,应当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的规定,存在被国家监管部门处罚的风险。

第四,签发与开证环节,缺乏对巨额保证金来源应有的关注。

该10笔银行承兑汇票业务2005年1月13日办理。但在审计中发现:(1)出票人一般存款帐户于2005年1月13日开户,同日,存入现金2.4万元,乙集团转账支票转入200万元,丙公司从某农行汇入资金9797.60万元,合计金额1亿元。(2)2005年1月13日当日,1亿元存款经转帐后存入保证金帐户,一般存款户余额为零。出票人保证金存款达1亿元,经办行也未向有关部门报备,面临政策风险。

在现场审计过程中,调阅了经办行的请示报告、市分行的审批记录,调查相关经办人员,均认为100%保证金,风险较低。实际上,出票人为经办行的异地企业,出票数额巨大,购销合同与企业规模不相称,企业一般存款户资金大进大出。虽然存有100%保证金,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法发[2000]2号规定:“人民法院依法可以对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采取冻结措施,但不得扣划。如果金融机构已对汇票承兑或者已对外付款,根据金融机构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解除对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相应部分的解冻措施。银行承兑汇票已丧失保证金功能时,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采取扣划措施。”这条规定为银行办理承兑业务的保证金担保提供了有利的法律保障,但同时也使许多的操作人员、审批人员错误地认为:承兑申请人只要存入保证金,银行承兑业务的风险便为零,从而放松了对客户资信状况的调查,忽视了真实贸易背景的承兑和相关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第五,银行承兑汇票执行审批程序存在缺陷,风险提示不足。

甲公司董事会2005年1月13日做出决议,授权董事长代表公司办理1亿元半年期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出票人甲公司2005年1月13日向银行A支行提出承兑业务申请书。

建行A支行2005年1月12日报请建行A分行为出票人办理银行承兑汇票,建行A分行2005年1月12日批复同意办理。建行A支行请示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以及建行A分行批复同意办理时间均早于出票人申请时间1天。

也就是说,出票人授权委托书2005年1月13日出具,而银行A支行2005年1月12日就已经出具了《信贷业务真实性审核声明》,证明客户“授权委托书合法有效”。

所以,该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审批环节内部操作程序不合规,未能发挥应有作用。

通过上述银行承兑汇票风险审计的案例,提出以下建议:

1、加强管理,在业务加快发展的同时,牢固树立风险防范优先的思想。在业务受理、审批、签发与开证、事后管理各环节、各流程严格按照《银行信贷业务手册》等规章制度的要求执行,业务受理环节要严格审核出票人的贸易背景、资信状况、企业以及企业法人的诚信记录等项目。

2、从思想和业务两方面加强一线员工教育、培训力度,提高经办人员的法律意识、风险防范意识以及对国家法律法规的掌握、理解程度。

3、切实加强基础管理,提高管理水平,夯实业务发展的基础,提高基础管理水平和内控制度建设。

4、银行要加强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监督检查力度,对基层经办机构强化指导,有效规避风险。

【来源:财会信报   作者:闫存岩  徐金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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