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承兑汇票的主债务人不能以没有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为由对抗持票人。
《票据法》第10条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该原则要求票据当事人在票据活动中应诚实无欺、恪守信用,将票据的使用建立在真实经济关系的基础上,并严格按票据的记载事项承担票据责任。而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属票据法理论上的基础关系范畴,基础关系是票据行为产生的前提。但是,票据一经出票、转让,基础关系就与票据关系相分离。基础关系的无效、瑕疵不影响票据关系的有效性,这就是票据的无因性。因此,如果票据的当事人违反规定,签发、取得、转让了没有真实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的票据,只要该票据形式要件符合法律规定,票据关系就有效,票据主债务人(承兑银行)必须依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而不得以票据没有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为由进行抗辩。
例如:甲银行为某单位(出票人)承兑一张无商品交易关系的银行承兑汇票,当汇票到期,持票人向甲银行提示付款时,甲银行必须依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而不得以没有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为由进行抗辩。但持票人向出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出票人可以票据没有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为由进行抗辩。
【来源:浙江金融信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