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本票的基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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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需要支付各种款项时,均可以使用银行本票。

(二)银行本票可以用于转帐,注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

(三)银行本票可分为定额本票和不定额本票两种,定额本票的面额分为1000元、5000元、10000元和50000元四种。

(四)银行本票的出票人为经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办理银行本票业务的银行机构。

(五)签发银行本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1.表明“银行本票”的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承诺;

3.确定的金额;

4.收款人名称;

5.出票日期;

6.出票人签章。欠缺记载上列事项之一的,银行本票无效。

(六)银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持票人超过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代理付款人不予受理。银行本票的代理付款人是代理出票银行审核支付银行本票款项的银行。

(七)申请人使用银行本票,应向银行填写“银行本票申请书”,填明收款人名称、申请人名称、支付金额、申请日期等事项并签章。申请人和收款人均为个人需要支取现金的,应在“支付金额”栏先填写“现金”字样,后填写支付金额。申请人或收款人为单位的,不得申请签发现金银行本票。

(八)出票银行受理银行本票申请书,收妥款项签发银行本票。用于转帐的,在银行本票上划出“现金”字样;申请人和收款人均为个人需要支取现金的,在银行本票上划去“转帐”字样。不定额银行本票用压数机压印出票金领。出票银行在银行本票上签章后交给申请人。申请人或收款人为单位的,银行不得为其签发现金银行本票。

(九)申请人应将银行本票交付给本票上记明的收款人。

(十)收款人可以将银行本票背书转让给被背书人。

【来源:财刀网学员12871090602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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