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变造是指没有更改的权利而变更票据上除签章以外的其他记载事项的行为。票据变造的效力以有关人应承担的责任性质相区分,可以分为票据责任效力和非票据责任效力两类。
一、票据责任效力。票据上(除签章以外的)其他记载事项被变造的,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变造后的记载事项负责;不能辨别是在变造之前或者之后签章的,视为在变造前签章。依此规定并结合有关原理,票据变造对票据责任的效力具体如下:
1、票据变造的票据效力有两种情形:一、对票据不可更改事项的变造如能在票据上明显显示其变造痕迹的,该票据无效;如不能显示变造痕迹或难以辨认该痕迹的,该票据视为有效,其效力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二、对其他事项的变造不影响票据的效力,其仍为有效。
2、在变造之前对票据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
3、在变造之后对票据签章的人,对变造后的记载事项负责。
4、对不能辨别票据行为人是在变造之前还是之后签章的,视为在变造之前签章,依原记载事项负责。
二、非票据责任效力。变造人除应依变造事项承担票据责任外,对其变造行为还应承担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其中民事责任主要为侵权责任,而刑事责任则以刑法所规定的相应罪名和量刑标准予以确定。
【来源:中国票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