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票单位或个人必须严格保管使用发票,如有违反规定发生丢失、被盗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对用票单位或个人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视具体情况,暂停供应发票(最长不超过半年)。
用票单位或个人发生丢失、被盗普通发票的,必须在辖区内的地级市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须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遗失声明”。上述丢失、被盗的普通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需同时在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网站上登载“遗失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