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固定资产折旧费是企业的一项重要成本费用,也是企业税前扣除的重要项目之一,由于税法与会计在折旧费的处理上有一些不同之处,因此企业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必须对折旧费进行纳税调整。作者认为,固定资产折旧费的税前扣除需考虑相关要素,否则会造成税前扣除折旧费出现错误。本文从税法的角度介绍了固定资产折旧需考虑六大要素。
从税法的角度考虑,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费的税收处理需注意六大要素。
一、计算基数: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
会计上以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作为折旧的计算基数,但税法上以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作为折旧的计算基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固定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
1.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
2.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3.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
4.盘盈的固定资产:以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为计税基础;
5.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6.改建的固定资产: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支出外,以改建过程中发生的改建支出增加计税基础。
二、折旧范围:七类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下列七类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1.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2.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3.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4.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5.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6.单独估价作为资产入账的土地;
7.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三、起止时间:次月起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四、净残值:合理预计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五、折旧年限:不低于最低年限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1.房屋、建筑物,为20年;
2.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3. 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4.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5.电子设备,为3年。
六、折旧方法:直线法与加速法并存
1.直线法。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2.加速法。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1)加速折旧法的原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规定:企业拥有并用于生产经营的主要或关键的固定资产,由于以下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①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②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
(2)加速折旧法的具体方法
①缩短年限法。国税发[2009]81号规定:企业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对其购置的新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折旧年限的60%;若为购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最低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
②加速折旧的具体方法。国税发[2009]81号规定:企业拥有并使用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加速折旧方法一经确定,—般不得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