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某财务人员反映,他们是一家油气田企业,野外作业的机会较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经常要修井、勘探、布设输油管道、架设电缆,建造生产设施等,这些活动都可能造成毁掉一些庄稼、林木。因此,这要给受损方一定的赔偿,在费用列支上称为“青苗赔偿费”。他们每年都要列支大量的“青苗赔偿费”,但是,对其中大部分“青苗赔偿费”,税务机关都不允许在税前扣除。因此他们询问:如何准确操作才能列支“青苗赔偿费”?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而据调查了解,油气田企业列支的大部分“青苗赔偿费”,税务机关都不允许在税前列支。究其原因,是因为在证据上缺乏足够的说明力,无法证明其真实性、合理性、有关性,比如有些列支的“青苗赔偿费”只有一张自制的清单、或者自制的收据,这些清单和收据是无法证明其费用真实性、合理陛、有关陛的。税务机关不允许在税前列支这些“青苗赔偿、费”是在情理和法理之中的。
因此,为了能够证明“青苗赔偿费”的真实性、合理性、有关性,企业应当重点在有关证据上下功夫,完善在理赔工作上的程序和手续。
一是在发生毁坏庄稼、林木的情况下,应当及时对损害进行评估,并出具损害评估报告,尽量收集证人、证言,以证明支付赔偿金的合理性和损害的真实性;
二是应当与受损方签订赔偿协议,以增强发生损害赔偿的说服力,还可以防止将来引起纠纷,造成重复赔偿;
三是在支付赔偿金时,要从对方取得有关收款收据,以此作为真实付款的凭证;
四是可以采取照相、录像、记录、询问等措施,取得相关证据,以证明“青苗赔偿费”确实与生产经营有关;
五是应当记录受损方的基本情况,如姓名、单位、地址、电话等,以备税务机关曰后调查核实。
铁证胜于雄辩。因此,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都应当注重对有关证据的收集,并应当赶在每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前,对仍然不符合要求的“青苗赔偿费”,抓紧补充、完善“青苗赔偿费”的证据和材料。尽管油气田企业每年发生的青苗赔偿案件较多,如果补充、完善“青苗赔偿费”的证据和材料,其工作量相当繁重,但是,为了不重蹈失去抵扣费用的权利,辛苦一点也是值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