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主体的选择通常与企业的改制或重组方案密切相关,无论企业采用哪一种改制方案,只要决定了拟上市业务的范围,通常会采用两种方式:新设和存续主体方式。
新设方式是将拟上市业务的股权或净资产投入新设公司,并以新设公司作为上市主体。如本例,假设B1、B2从事相类似的业务,公司P拟将B1、B2业务作为拟上市业务,P可以选择将与B1、B2业务对应的资产和负债(净资产)或对B1、B2的股权投资作为出资新设A公司,并将A作为上市主体(为简化讨论,假设所持股权比例为100%)。
其优点在于新公司历史简单、操作规范,对拟上市业务的选择有较大灵活性,适用于历史遗留问题较多的企业。缺点是不能连续计算业绩,新公司需运营3年后才能申报上市,除非取得国务院有关批文。如果公司上市融资需求迫切,需要在新公司设立后短期内上市,就只有规模较大的国有企业才可适用。
存续主体方式是选择某一存续公司作为上市主体,并通过后续吸收合并和控股合并将拟上市业务注入上市主体,或直接将拟上市业务的主要经营主体作为上市主体。如上例,P将其原有子公司B1作为拟上市主体,以吸收合并、控股合并或购买方式将B2业务注入B1。
其优点在于业绩能够3年连续计算,但缺点是需要清理许多历史问题,对主体的盈利能力要求也很高。通常许多非国有控股的企业会先选择历史遗留问题较少的主体作为拟上市主体,并通过后续的重组调整达到拟上市业务整合的目的。
目前,各方最关注的问题是不同选择方式下,拟上市业务的历史财务信息的编制问题,主要涉及拟上市业务的资产及负债的入账价值确定,以及相应的经营业绩是否在申报主体的比较期间反映的问题。
入账价值确定不同
对于新设方式的上市主体,以上述公司P为例,P可以选择将B1、B2的净资产或对B1、B2的股权投资作为出资新设A公司,并将A作为上市主体。B1、B2的净资产或P对B1、B2的股权投资在A的个别财务报表与合并财务报表中,以评估值入账还是以原账面价值入账?这就是个关键性问题。
选用新设方式的多为国有企业。因此,这还会涉及国有企业改制时,拟上市业务相关资产和负债在A公司财务报表中的确认问题。
根据企业合并准则对企业合并以及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判断,P公司将B1、B2注入A公司形成了一个报告主体A,而且在交易前后B1、B2一直处于P公司的控制下,因此以B1、B2的净资产或P对B1、B2的股权投资作为出资新设A公司,可视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另外,根据上述准则,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合并方在企业合并中取得的资产和负债,应当按照合并日在被合并方的账面价值计量。但是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的相关规定,企业进行公司制改制,应以经评估确认的资产与负债作为认定成本。因此,如果B1、B2涉及国有企业改制,B1、B2的净资产或P对B1、B2的股权投资在A的个别财务报表与合并财务报表均以评估值为基础确认。
如果不涉及国有企业改制,在实务中几乎看不到能够以业务的净资产作为出资的情况,但是有可能出现以股权作为出资新设公司。在该种情况下,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七条,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因此B1、B2的股权在个别财务报表中将以评估值为基础确定入账价值,但是在合并财务报表中,会因为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处理要求,以B1、B2净资产的原账面价值作为入账价值。
而对于存续设立方式的上市主体,还以公司P为例,如果将存续主体作为上市主体,P可以选择存续B1作为上市主体,并以吸收合并、控股合并方式或购买的方式将B2业务注入B1,并以B1公司历史3年的会计报表作为申报会计报表(为简化讨论,暂不考虑合并对价的方式可能带来的影响)。
同上述分析,B2的净资产或P对B2的股权投资在交易前后均受P公司控制,因此属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如果不涉及国有企业改制,B1以其原净资产的账面价值确认。B2的净资产或对B2的股权投资在B1公司的个别财务报表以及合并财务报表中将以B2净资产的愿账面价值确认。如果B1、B2涉及国有企业改制,B1、B2的净资产或P对B2的股权投资在B1的个别财务报表与合并财务报表也以评估值为基础确认。
为此,拟上市业务在上市主体中的入账价值确定如下:
涉及到国有企业改制的上市业务,在新设方式下,B1、B2的净资产或P对B1、B2的股权投资在A的个别财务报表与合并财务报表均以评估值为基础确认。而在存续主体方式下,B1、B2的净资产或P对B2的股权投资在B1的个别财务报表与合并财务报表均以评估值为基础确认。
不涉及到国有企业改制的上市业务1在新设方式下,B1、B2拟注入的业务通常以股权方式注入,且注入的股权在A的个别财务报表以股权的评估值为基础入账,但其在A的合并财务报表中以注入净资产的原账面价值入账。而在存续主体方式下,无论B2拟上市业务以净资产或股权方式体现,B2的净资产或对B2的股权投资在B1公司的个别财务报表以及合并财务报表中将以B2净资产的原账面价值确认,且B1以其原净资产的账面价值确认。
比较报表的编制不同
根据企业合并准则,如果属于同一控制下的控股合并或吸收合并,合并方在编制合并当期期末的合并财务报表比较报表时,应视同参与合并各方在最终控制方开始实施控制时即以目前的状态存在,对前期比较报表进行调整(比较期间的调整不涉及个别财务报表)。但是准则并未明确在业务合并时,合并方的比较报表是否应该进行调整。
目前的实务操作中,调整或不调整两种处理方法均存在。
但是,从交易实质上分析,无论拟上市业务的资产形式是股权还是净资产,其注入上市主体的交易实质是一致的,不应该因为资产的法律形式不同而出现不同的会计处理结果,因此从理论层面的分析会更支持业务合并采用与控股合并及吸收合并相同的会计处理,但在具体操作时,需要兼顾项目的实际情况以及监管部门的监管倾向。
另外,从实际操作来看,对于采用新设方式设立上市主体的企业,如果涉及国有企业改制且涉及业务合并,即以BI、B2拟上市业务以净资产形式注入A公司,如果企业需要编制A公司的合并财务报表的,通常会将BI、B2在历史报表期间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反映于A的各并财务报表中。但是对于采用存续主体方式确定上市主体的企业,业务合并时就存在两种不同的处理。
为此,拟上市业务对上市主体合并财务报表比较期间的编制影响如下:
涉及到国有企业改制的上市业务,在新设方式下,B1、B2拟上市的业务无论以股权方式或以净资产方式注入,A的合并财务报表均会进行调整,即A的合并财务报表中包含B1、B2拟上市的业务在历史报告期间的财务状况。而在存续主体方式下,如果B2拟上市业务作为股权形式体现,则A的合并财务报表需进行调整;如果B2拟上市的业务以净资产方式体现,虽然准则没有明确处理方式,但会计理论比较倾向调整A的合并财务报表。
不涉及到国有企业改制的上市业务,在新设方式下,如 B1、B2拟注入的业务以股权方式注入,A的合并财务报表需要调整。而在存续主体方式下,如果B2拟上市业务以股权形式体现,则A的合并财务报表进行调整;如果B2拟上市业务以净资产方式体现,虽然准则没有明确处理方式,但会计理论比较倾向调整A的合并财务报表。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为防止企业通过合并“突击达标”,证监会发布了《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3号》,规定了被重组方重组前一个会计年度末的资产总额或前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达到或超过重组前发行人相应项目一定比例的,应补充申报资料,或重组后运行一个会计年度后方可申请发行(如增加100%)。同时规定,被重组方合并前的净损益应计入非经常性损益。因此,对于采用存续主体确定上市主体的企业,需合理测算拟上市业务注入规模及时间对上市达标及申报的影响。
为此,作为上市筹划的第一步,上市主体的选择要综合考虑各个方案的会计后果,避免因财务考量的不全面导致上市方案不可行,甚至影响整个上市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