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征税范围中的固定资产,既包括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也包括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主要是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包括购进固定资产、自制暂定资产的购进货物和应税劳务。
不得抵扣的固定资产是不会产生增值税销项税额的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应交营业税劳务)、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以及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购进货物(应交营业税劳务)。还有与企业技术更新无关且容易混为个人消费的自用消费品,即应征消费税的小汽车、摩托车和游艇。
操作重点:应征消费税的小汽车、摩托车、游艇这类固定资产即便是得到供货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扣税凭证,由于不再产生增值税的销项税额,所以在购入货物及接受劳务时,连同一起支付给供货方的增值税,计入购入货物及接受劳务的采购成本中,不得作为增值税的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