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税法规定,企业整体出售应在交易发生时,视为按照公允价值分别销售其全部资产进行税务处理。如果稍做变通,进行税收筹划,就可以节约大部分税款。
按公允价值销售资产正常纳税
甲企业有一分支机构,独立核算,该机构拥有厂房4500平方米,土地面积12000平方米,厂房为自建,原始价值260万元,已提折旧60万元;土地所有权的原始购置价值为40万元,
未做摊销处理;机器设备原值130万元,已提折旧50万元。企业因经营项目转型,欲以1000
万元将其拥有的所有资产整体转让。
假如将该分支机构拥有的资产整体出售,假设双方依据评估价作为交易价,经评估厂房作价400万元,土地所有权作价540万元,机器设备作价60万元,整体资产交易价为1000万元,甲企业取得整体资产出售收入为1000万元。这样,甲企业应纳税如下:
销售不动产应缴纳营业税:400×5%=20万元。
转让无形资产应缴纳营业税:(540-40) ×5%=25万元。
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20+25)×(7%+3%)=4.5万元。
应缴印花税合计:0.47+0.018=0.488万元。其中,签署产权转移书据(厂房和土地使用权)应缴纳印花税( 400+540)×0.5‰=0.47万元;签定购销合同应缴纳印花税:60×0.3‰=0.018万元。
应缴土地增值税,按几步计算:
(1)厂房及土地所有权的转让收入:400+540=940万元。
(2)扣除项目金额:
A:厂房允许扣除的金额:400×60%=240万元。
B:支付土地款:40万元。
C:与转让有关的税金:20+25+4.5+0.47+0.018 =49.988万元。
D:扣除项目金额合计:240+40+49.988=329.988万元。
(3)增值额:940-329.988=610.012万元。
(4)增值额占扣除项目金额的比例为610.012/329.988×100%=180%。
(5)应纳土地增值税税额为:610.012×50%-329.988×15%=255.51万元。
应缴企业所得税:(1000-260+60-40-130+50-20-25-4.5-0.488 -255.51) ×25%=93.63万元。
应缴税费合计:20+25+4.5+0.488+255.51+93.63=399.13万元。
筹划后少缴税90%以上
甲企业于2007年11月与乙企业协商将该分支机构转让给后者以换取对方股权,双方共同委托评估机构对其分支机构进行整体评估,评估值为1100万元。同年12月,将该分支机构转让给乙企业,换取20%股权,并取得100万元非股权支付额,同时办理产权转移手续。所换取20%股权的股本账面价值1000万元。甲企业于2009年7月以900万元的价格,将其在乙企业20%股权全部转让给自然人丙。这样,甲企业应缴税如下:
依据产权转移书据缴纳印花税:l100×0.5‰=0.55万元。
收取100万元的非股权支付额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A:确认相应的收益为:100-100÷1500×320 -150÷1500×( 1100×0.5‰)=78.61(万元)。
B: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为:78.61×25%=19.65(万元)。
经测算,所收取100万元非股权支付额占其所拥有股本账面价值的10%,未超过税收政策规定的20%,经税务机关审核可不计算确认财产转让所得。但收取的100万元非股权支付额需确认相应所得,计算所得税。以900万元折价转让其在乙企业的全部股权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依据税法规定应依据产权转移书据缴纳印花税:900×0.5‰=0.45万元。以上两项业务缴纳税金合计0.55 +19.65 +0.45 =20.65万元。
虽然手续上相对麻烦些,还需等一段时间,但经税收筹划,甲企业只需缴纳20.65万元印花税,节省税费378.48万元( 399.13-20.65)。
【来源:财会信报 作者:左洪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