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避税专题--反避税调查责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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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会信报》:税总有关负责人指出今年将加大对无形资产和股权转让等关联交易的关注度。这对企业的关联交易等提出了全新的挑战。对此,企业面临的责罚处于一种什么水平?

刘天永:一般税务机关对企业进行反避税调查中最多可以向前追溯进行纳税调整10年,税务机关对企业做出特别纳税调整的,应对2008年1月1日以后发生交易补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按日加收利息。利息率按照税款所属纳税年度12月31日实行的与补税期间同期的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以下简称“基准利率”)加5个百分点计算,并按一年365天折算日利息率。

如果企业按照规定提供同期资料和其他相关资料的,或者企业免于准备同期资料,但根据税务机关要求提供其他相关资料的,可以只按基准利率计算加收利息。

张美中:无论何种避税与反避税工作都应该基于法律,而我国反避税的方法工作滞后,应该加强与加快这方面立法、执法与司法工作进程,保证我国的反避税工作有一整套的法制安排,否则,会直接影响到我国加入WTO的相关承诺。其原因在于中国的跨国企业越来越多,一方面熟悉国际惯例的外国公司会对中国的依法治税与税收法定主义原则产生质疑影响我国的蛋糕做大;另一方面,也会影响到国内企业的资本外流。

不管企业面临多大的责罚都依法行事,要依据实体法进行量化以及程序法来处罚,而不能因为是民营企业还是国有企业使得责罚不一,使得税收有失公平,从而导致大面积的金融行业的“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在税收领域出现。

【来源:财会信报   作者:丁静  文兆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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