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避税专题--无形资产与转让定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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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会信报》:关于有形资产购销的转让定价问题一直以来是我国反避税的重点,较之以往相对简单易行的转让定价管理制度,2009年开始的新规定在诸多方面均依据,国际通行做法设计了相对完善复杂的程序。在已有经验的基础上,我国是否有着更成熟的反避税手段?涉及到的行业将受到哪些影响?

刘天永:由于特别纳税调整办法的正式施行,企业具有了法定的关联申报与同期资料准备义务,客观上就为税务机关针对利用转让定价方式避税的企业进行监管更加有力,也提高了选案的准确率和科学性,也将使得反避税调查更有效率。随着反避税调查的不断深入,税务机关将越来越有经验,对企业而言,涉及转让定价引发的税务风险将越来越大。利润偏低甚至长期亏损的企业将是反避税调查的重点,特别是汽车、制药、饭店连锁、连锁超市等行业将是重点。

张美中:利用转让定价(TP)进行避税是企业通行做法,特别是利用无形资产与劳务进行避税是最有效之手段,也是全球性的反避税最为头痛的事。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政府没有更好的办法,如国际上比较先进的做法为APA协议,即预约定价协议,我国政府在2008年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中也正式提及这种反避税措施。但是,同样地由于企业具有完全信息,而政府总是基于不完全信息与企业签订预约定价协议,于是,就短期来看政府在一次博奕处于劣势,但是,如果政府坚定不移地推行这种反避税措施,并制度化、法制化、长期化,在重复博弈中,会逐渐把不完全信息变化完全信息。

刘志耕:多年来,我国已经建立了一套对传统的单纯以有形资产购销和传统简单制造业作为调查重点的反避税工作模式,但对于无形资产转让、股权转让等拥司题,成本分摊、受控外国企业、资本弱化、—般反避税等新领域,金融、饭店等服务业和对外投资企业鲜有触及。

大家对反避税的方式方法还比较陌生。这个陌生,我认为至少体现为以下三大难题:

一是如何了解和掌握上述新问题、新领域、新交易中的跨国经营的管理模式和避税手段,对于这些还有一个摸索和熟悉的过程,就像此前我国各地税务部门对有形资产购销和传统简单制造业摸索了多年一样;

二是在上述摸索和熟悉的基础上,如何针对新问题、新领域、新交易这三个新的方面建立健全规范、有效的反避税工作规程和程序,这不仅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而且也需要一定时间的摸索和完善;

三是如何合理确定新问题、新领域、新交易这三个方面的合理价格。本人认为,这不仅涉及到国家对反避税数据信息库的建立健全问题(这其中特别是各种价格信息的完善问题),而且还涉及到国际价格情报的交换问题。这是最大的难题,是反避税的关键,这也是为什么税总鼓励各地积极探索合理作价方式的原因所在。

我认为,从税总披露的反避税的主要工作中来看,虽然没有谈到利用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问题,但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对于配合税务部门反避税可以起着很好的辅佐作用,由于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具有较强的专业技能,不仅可以接受税务机关的委托进行反避税调查,而且还可以接受企业委托,证明企业在转让定价中没有违反独立交易原则。如果能够充分利用并发挥好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这方面的作用,将是对目前我国税务机关反避税在力量和技术严重不足情况下的有力补充。

【来源:财会信报   作者:丁静  文兆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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