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涉税合同与纳税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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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是一种契约经济,各种交换行为的规范,是通过符合法律条款的经济合同加以约束和实现,从而维护权益,恪尽义务;然而,在现实经济生活中:交易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往往比较注重合同的格式,注重法律文书的表述方式,以避免日后合同履行过程中引起法律纠纷而往往忽视了合同与税收的关系,以致由于合同的原因垫付或多缴税款现象时有发生。因此,涉税合同必须注重纳税筹划,要求纳税人依法对纳税事宜作出事先安排并承担合理的税负,这是每个纳税人应注意的问题。

一、采购合同

在采购合同纳税筹划的问题上,一般要把握的原则是:尽可能延迟付款,善于利用“借鸡生蛋再还鸡”的技巧:具体来说,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去着手:未付出货款,先取得对方开具的发票;使销货方接受托收承付与委托收款结算方式,尽量让对方先垫付税款;采取赊销和分期付款方式,使供货方垫付税款,而自身获得足够的资金调度时间;尽可能少用现金支付货款等等。

二、销售合同

企业产品销售收入实现时间,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企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早晚又为利用税收屏蔽、减轻税负提供了筹划机会。而不同的销售结算方式,决定着产品销售收入的实现时间不同,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也不同,适用的税收政策往往也不同。在销售方式的筹划过程中,必须遵循以下一些基本原则:1.未收到货款不开发票。2.尽量避免采用托收承付与委托收款的结算方式,防止垫付税款。因为采取这两种结算方式销售货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货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3.在赊销方式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中,避免垫付税款。4.尽可能地采用支票、银行本票和汇兑结算方式销售产品。5.多用折扣销售刺激市场,少用销售折扣刺激市场。根据税法规定,采取折扣销售方式,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体现,那么可以以销售额扣除扣额后的余额为计税金额。税法为纳税人采取折扣销售提供了节税空间。而销售折扣是不得从销售额中扣除。因此,企业在确定销售额时,应把折扣销售和销售折扣严格区分来。6.把握好销售折让的税务处理方法。7.采用预收货款能为企业创造税收屏蔽效应。

三、企业产权重组合同

在企业合并行为中,应注意产权支付方式的选择问题,吸收合并时,兼并方既可以用现金支付,也可以用其证券(如普通股,公司债券等)支付。在国际税收实践中,如果兼并方用现金或其公司债券支付,则被兼并方股东收到现金时就要立即纳税。但如果被兼并方股东收到兼并方股票时可以免税,待股票出售后方计算损益,作为资本利得课税,而且世界上多数国家对其实行轻税办法。因此,支付股票对被兼并公司的股东而言,可以得到延迟纳税和减轻税负的优惠。不过,两种不同的支付方式也分别对应不同的折旧方法。如果兼并企业采用股票方式支付,那么兼并中取得的资产将按该资产原来的折旧基础计提折旧;如果兼并企业采用债券或现金支付方式,则兼并中所取得的资产将支付价格作为计提折旧的基础。一般而言,支付价格往往高于被兼并资产折旧基础上的账面价值,这个差额又会对企业税负产生重大影响。折旧额越大,应税所得越小,则企业就可少纳所得税,这就是“折旧抵税”的作用。因此应该对两种支付方式的获利情况进行比较。当然以股票方式支付折旧基础帐面价值较高的资产是最佳选择。

四、筹资合同

企业的发展,离不开筹资活动,而对筹资方式的不同选择会对企业的纳税产生影响。从纳税筹划角度来看,企业内部集资和企业之间拆借资金方式产生的节税效果最好,金融机构借款次之,自我积累方式效果最差。这是因为:通过企业的内部融资和企业之间拆借资金,这两种行为涉及到的人员和机构较多,容易寻求降低融资成本、抵销纳税利润规模、提高投资规模效益的途径。金融机构借款次之,借款利息一般可以在税前冲减企业利润,从而减少企业所得税。自我积累方式由于资金的占有和使用融为一体,税收难以分割或抵销,因而难于进行纳税筹划。而且从税负和经济效益的关系来看,自我积累资金要经过很长时间才能完成,同时,企业投入生产和经营后,产生的全部税负由企业自负。负债筹资则不一样,它不需要很长时间就可以筹足,投资产生效益后,出资机构实际上也要承担一定的税收,所以,负债筹资的财务杠杆效应主要体现在节税及提高效益资本收益率等方面。其中节税功能反映为负债利息记入财务费用抵减应税所得额,从而相对减少应纳税额。

筹资合同的纳税筹划,主要在筹资利息纳税筹划下功夫。具体操作方法是:借款方尽量提高利息支付,冲减企业利润,减少企业所得税税基;出款方再用某种隐蔽形式将获得的高额利息返还给借款企业,出款方也可以用更加方便的形式为企业提供担保、租赁等服务,从而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

租赁是一种特殊的筹资方式。对承租人来说,经营性租赁既可避免因长期拥有机器设备而承担资金和经营风险,又可通过支付租金的方式,冲减企业的计税所得税额,减轻所得税税负对出租人来说,出租机器设备可获得租金收入,而租金收入系按5%缴纳营业税,其税收负担较产品销售收入缴纳的增值税为低。当出租人与承租人同属一个利益集团时,租赁可以使他们俩个分主体将利润以不正常租金的形式进行转移。同一利益集团的企业出于某种税收目的,将盈利性非常强的项目或设备租给另一个企业,但却只收取少量租金,最终使该利益集团所享受的税收优惠最多,税负最低。此外,租赁产生的节税效应,也可在专门租赁公司提供租赁设备的情况下实现,承租人仍可获得减轻税负的好处。另外,融资性租赁的纳税筹划也大有文章可做。

五、印花税涉税合同

在实际操作中,签约当争人在能够明确计税金额的条件下,不最终确立,这样不仅可以延缓纳税,也可以减少因实际金额与预定金额不符而引起的多缴税款。对于一些合同在签约时须确定计税金额,无论合同是否兑现或是否按期兑现,均应计算纳税额并贴花。对于已履行并贴花的合同,所载金额与合同履行实际结算金额不一致的,一般按合同所载金额作为应税金额,当事人就会无益地多负担一笔印花税税款。因而在合同设计时,应充分地考虑到这种情况,确定比较合理、比较保守的金额,避免缴纳税款。除此之外,经济当事人还可以采取其他办法弥补多贴印花税票的损失,可在合同中规定:“如果一方有过错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有过错方负责赔偿对方多缴的税款。”这样,税收负担问题就很好地解决了。

根据印花税的规定,建筑安装施工单位将自己承包的建设项目分包或者转包给其他施工单位所签订的分包合同或者转包合同,应按照新的分包合同或者转包合同下所记载的金额再次计算应纳税额。为此,应尽量减少签订承包合同的环节,以最少的可能书立应税凭证,以达到节约部分应缴税款的目的。同样,对于应税凭证,凡是由两方或两方以上当事人共同书立的,其当事人各方均为印花税的纳税人,筹划方法就是尽量减少书立使用各种凭证的人数,使更少的人缴纳印花税,使当事人总体税负下降,从而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

六、土地增值税涉税合同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筹划,重要一点就是想方设法使房地产转让收入变少,从而减少纳税人转让的增值额。分散转让收入是纳税筹划的重要方法。假如某企业拟出售其拥有的一幢房屋以及土地使用权,房屋里的各种设备安装齐全。估计市场价格是800万元,其中各种设备的价格约为100万元。如果该企业和购买者在签订合同时,将全部金额以房地产转让价格的形式在合同上体现,则增值额无疑会增加100万元。而土地增值税适用的是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增值额越大,适用的税率越高,相应地应纳税额也就会增大,如果当事人签订合同时稍变通一下,将收入分散,便可节省不少税款,具体做法是在合同上仅载明700万元房地产转让价格,同时另签订一份附属办公设备购销合同,则问题便可迎刃而解了。这样筹划,不仅可以使增值额变小,从而节省应缴土地增值税税额,且由于购销合同适用0.03%的印花税税率,比产权转移书据适用的0.05%税率要低,也节省不少印花税,一举两得。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个人因工作调动或改善居住条件而转让原有住房,经向税务机关申报核准,凡居住满5年以上的,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满3年来满5年的,减半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未满3年的,按规定计征土地增值税。如果纳税人的原有住房离居住满3年或5年不远;侧可考虑订立两份合同,一份是住房租赁合同,直到满3年或5年,另一份则是转让合同,具体转让日期从满3年或5年时起,这样就可以减轻部分税负。

七、劳动用工及劳务报酬合同

我国税法规定,纳税人支付给职工的工资,按照计税工资标准扣除,超过标准的部分不允许抵扣、但按国家统一规定发的补贴、津贴、福利费等免缴个人所得税。因此,从纳税角度来看,企业在与个人签订劳动合同时,最好不要将全部支付额用工资形式在合同上加以确定而是分为基本工资和补贴等两部分,其中有一部分是以补贴等形式固定下来,这样企业可以加大抵扣额,减少应缴税款。工资支付的另一种形式还可以直接给职工提供福利,将工资发放尽量安排在允许税前扣除额以下或低档税率,提高福利水平,减少名义工资,保持实得工资不变。福利的提供既可以减轻企业的税负,还可以减轻职工的税负。在奖金发放方式上,应选择合理的发放方式采取推延或提前发放方式,尽量避免一次性给职工发放奖金,从而使奖金适用较低税率。

劳务报酬合同的纳税筹划,应从以下几个角度进行考虑:一是合同上最好将费用开支的责任归于企业一方,如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等,因为这样可以减少个人劳务报酬应纳税所得额,由于这部分费用从减少的应得报酬中得到补偿,显然不会增加企业额外负担。二是有可能的话可以将一次劳务活动分为几次去做,这样就可以使每次的应纳税所得额相对较少。我国税法对劳务报酬所得实行的是20%的比例税率,但对一次收入畸高的,实行加成征收。超额累进税率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随着应纳税所得额的增加,应纳税额占应纳税所得额的比重越来越大。而分散收入就可以达到节省税收的目的。二是在合同中一定要明确税款由谁支付,税款支付方不同,最终得到的实际收益也会不一样。在劳务报酬合同中比较容易忽视上述几方面的内容,这些不利于节省税款。因此,寻找最佳税负,可将每一次的劳务报酬所得安排在较为合理税率的范围内,减轻税负。

此外,当事人赠与土地使用权、房屋,可以采用隐性赠与法,即不进行产权转移;而是将不动产交与受赠人实际占有使用,以避开契税的缴纳。以物抵账活动必须在合同中明确税费归属问题,以减少不必要的税费支出。实行租赁(承包)经营企业,一定要在合同中明确由承租方承担所得税,并设立相当条款,用以控制承租方经营中违反企业所得税法的活动,并将税收风险转嫁到出租方。从有关税收政策规定可知,承租合同中的规定不能改变被承租企业是所得税纳税义务人的身份,为此,必须规范承租合同,以降低企业因改变经营方式引起的税收风险。

【来源:《税务筹划》   作者:农海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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