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清算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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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本案情:甲公司(由A公司、B先生投资组建)与1999年1月1日成立,2009年9月30日,经营期届满,股东会决议,停止经营,解散并注销甲公司,为注销甲公司,企业办税人员作了以下工作:

(1)将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9月30日作为一个纳税年度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2)缴清所有欠税、欠费,并缴销发票和税务登记证件等相关手续。

(3)书面申请注销税务登记。

主管税务分局按下列程序注销甲公司税务登记。

(1)对1999年1月1日——2009年9月30日的生产经营情况进行纳税检查,按规定查补税款、加收滞纳金、处以罚款,并追征入库。

(2)注销税务登记。

2.分析与处理

该企业必须先履行清算手续再申请注销税务登记。

申报债券起之前,税务机关可以向纳税人追缴生产经营期间的税收、滞纳金和罚款(含查补数),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向税务机关清偿生产经营期间的税费。清算过程中处置资产产生的流转税、清算所得税等,应作为清算费用优先受偿。生产经营过程中欠缴的税收(含查补数),在支付了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法定补偿金等后清偿。

B先生取得的剩余财产分配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个人所得税,税款由甲公司代扣代缴。

甲公司主管税务机关应对清算分配报告审核确认,A公司据此作为投资处置业务会计处理的原始凭据。如果A公司发生投资转让损失,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清算分配报告审核确认书申报财产损失。

【来源:财刀网学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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