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筹划”不能越线
返回

税务筹划的首要原则是合法,这是节税的主要特征,也是税务筹划与偷税的分水岭。合法与违法有时仅有很小的差异,筹划不能过头,否则就会成为偷税。

某啤酒生产企业,需要使用大量的废旧塑料制品生产啤酒箱。购进废旧塑料如果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注明的金额抵扣进项税额。也许因为有些收购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独立的废旧物资经营企业在2002年前享受增值税先征后退还70%的优惠,因此该企业进行了筹划:由企业全额出资另行设立了一个独立的废品回收公司,专门用来为本企业收购废旧塑料制品。

这样做有以下好处:废旧物资经营企业收购废旧物资时,对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部分,可以按经税务机关批准的收购凭证上注明金额的10%抵扣进项税额;废旧物资经营企业还可以享受增值税先征后返还的优惠。如果由啤酒厂直接收购,则无法达到上述目的。

但是企业在实际经营过程中却暴露出了两个司题:一是新成立的废旧物资回收部与外界没有任何资金往来,全部回收货款由啤酒厂支付;二是企业大部分的回收业务均从一般纳税人取得,但是却没有对方开具的合法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而是由收购部自行开具收购凭证,按10%抵扣进项税额,并享受先征后返的税收优惠。这样一来,企业收购的真实程度不禁让人质疑,从而暴露出了企业成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公司的真实目的就是骗取税收优惠,实现所谓的“利益最大化”。经查,该企业一方面利用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公司自行开具收购凭证,实现“先征后返”的税收优惠;另一方面其从一般纳税人处收购的废旧物资仍然让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只不过这一次收购单位变为啤酒厂,由啤酒厂按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进项税额进行抵扣。这样,该厂三年来共逃避纳税义务合计达50万元,税务机关查证清楚后,以偷税论处,除追缴税额外,还罚款1倍。企业真是搬了石头砸自己脚,聪明反被聪明误。

在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企业有强烈的节税欲望,这是合理的,也是正当的。但是节税要记住一个最根本的原则--那就是首先要合法,筹划不能越线,只有在合法基础上谈节税,才能理直气壮,心安理得。

【来源:中国财税网】

 
* 技术支持单位:浙江衡信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