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税法下的筹划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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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和非居民的区别

新《企业所得税法》规范了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概念,居民企业承担全面纳税义务,就其境内外全部所得纳税;非居民企业承担有限纳税义务,一般只就其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纳税。新税法采用了“登记注册地标准”和“实际管理机构地标准”相结合的办法,对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作了明确界定,即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都将构成中国的居民企业。这一新变化对外资企业影响非常大。如果企业不想成为中国的居民企业,就不能像过去那样仅在境外注册即可,还必须确保不符合“实际管理控制地标准”。

安排好过渡期

新税法规定,对新税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依照当时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享受低税率和定期减免税优惠的老企业,给予过渡性照顾,即按现行税法的规定享受15%和24%等低税率优惠的老企业,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在新税法施行5年内享受低税率过渡照顾,并在5年内逐步过渡到新的税率;按现行税法的规定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老企业,新税法施行后可以按现行税法规定的优惠标准和期限继续享受尚未享受完的优惠,但因没有获利而尚未享受优惠的企业,优惠期限从新税法施行年度起计算。法律设置的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特定地区(即经济特区)内,以及国务院已规定执行上述地区特殊政策的地区(即上海浦东新区)内新设立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过渡性优惠。

研究新的税前扣除

税前扣除主要是指成本、费用的扣除。新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与原税法相比,取消或提高了成本费用的扣除标准。成本费用筹划涉及面广,要求比较复杂,企业需要准确把握税法的规定,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才能顺利实现成本费用的最大化扣除。

同时,按照以前内资企业所得税有关法规的规定,内资企业以是否独立核算来界定是否为独立纳税人,一些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也需要独立缴纳企业所得税。新税法规定以公司法人为基本纳税单位,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机构不是独立纳税人。企业把设立在各地的子公司改变成分公司,使其失去独立纳税资格,就可以由总公司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这样做的好处是:各分公司间的收入、成本费用可以相互弥补,实现均摊,避免出现各分公司税负严重不均的现象。因为有的公司长期亏损,有的公司缴纳了大量的企业所得税,整个企业集团税负居高不下,通过汇总纳税,使企业当期可扣除的成本费用大大增加,达到筹划目的。

所得有个归属问题新税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届时,我国境内企业都将实行统一的企业所得税税率25%。

一是对于销售货物、提供劳务等营业收入,实行新税法后税率提高的企业,可以创造条件提前确认收入,将利润体现在2007年;实行新税法后税率降低的企业,可以创造条件延迟确认收入,将利润体现在2008年。如某房地产企业现享受优惠税率15%,实行新税法后将执行25%的税率。有一开发项目,原预计2008 年1月才能竣工办证交房,并确认销售收入。如果能够通过与施工单位协商,加快施工进度,赶在2007年12月底办证交房,该房地产企业就能够通过税收筹划少缴相当于利润总额10%的所得税。如果该房地产企业实行新税法后税率从33%降低到25%,则应该反向筹划,将预计在2007年底办证交房并确认收入的项目,推迟到2008年办证交房并确认收入,同样可以通过税收筹划少缴相当于利润总额8%的所得税。

对于转让财产收入、接受捐赠收入等其他收入,企业可以通过与受让方、捐赠人协商,通过提前或延迟转让或接受的时点,来获得税收筹划收益。

如甲企业实行新税法后,税率从33%降低到25%,现有一机器设备拟转让给乙企业,甲企业就可以与乙企业协商,将机器设备先租赁给乙企业,等到2008年再进行出售,将出售机器设备的收入推迟到2008年确认,通过税收筹划少缴相当于转让收益8%的所得税。

二是在人工成本方面,实行新税法后税率提高的企业,可以将人工成本中的年终奖或年底双薪延期,实行新税法后税率降低的企业可以提前发放年终奖或年底双薪。

三是实行新税法后,内资企业的人工成本可以像外资企业一样全额在所得税前扣除,对于那些人工成本超出计税工资水平的内资企业也可以通过税收筹划,找到一个由于税率变化少缴所得税和不能税前扣除多缴所得税的平衡点。

四是在修理费用等非经常费用方面,实行新税法后税率提高的企业可以将不影响生产经营活动的非经常费用,如修理费用等推迟发生,实行新税法后税率降低的企业可以提前开展产生非经常费用的活动。

五是企业转让股权,债务重组、资产重组等活动产生的收益的筹划。

【来源:中国财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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